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保護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維護生產、工作、科研、教學和生活的正常積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事業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是社會治安保衛工作的一部分。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第三條 公安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企事業單位安全保衛責任制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做好工作。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四條 企事業單位行政領導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治安管理法規,組織制訂本單位的安全保衛管理制度獎懲辦法,并督促有關部門實施,做到責任明確,落實到人;
(二)經常組織遵紀守法教育、安全保衛教育和安全生產教育;
(三)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四)協助公安保衛部門查處本單位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所屬保衛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本單位行政領導的統一部署,組織實施國家治安法規,落實上級有關治安工作的指示;
(二)配合宣傳、教育部門,對職工進行遵紀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
(三)制訂、實施門衛、值班、巡邏、消防、聯防等制度,維護本單位治安秩序;
(四)參加安全檢查,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五)參與搶救重大治安災害事故,查清事故性質,妥善處理;
(六)負責本單位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
(七)配合公安機關查破本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八)嚴格管理槍支、彈藥。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的行政、財務、供銷、物資、生產技術、基建等科室,應切實做好本部門業務管理范圍內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七條 企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門衛、值班、巡邏制度。門衛、值班、巡邏人員要嚴守崗位,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查處。
第八條 招待所、集體宿舍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并制訂具體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 易燃易爆、放射性、化學、劇毒等危險品,應專庫儲存,并指定專人管理。
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倉庫、生產車間和木工房、配電房等重點防火部位,應設防火標記,嚴禁煙火。
第十條 嚴格現金保管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因特殊情況超過限額的,應及時報告領導并采取加強措施。
第十一條 單位的臨時工(包括季節工、外包工),應按保衛部門的規定辦理住宿登記,領取臨時出入征。成建制的包工隊,要成立治保組織,加強自身管理。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和所在地的街道、村民委員會及友鄰單位應建立由保衛干部和治安負責人參加的聯防組織,負責內外治安聯防工作。
聯防組織應制定聯防公約,明確分工,互通情況,共同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三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有下列成績之一的,由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公安部門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
(一)全年未發生刑事、治安案件的單位;
(二)預防和制止案件、事故發生,有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
(三)迅速查破案件和查清事故的有功人員;
(四)檢舉、揭發、抓獲犯罪分子或搶險救災的有功人員;
(五)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改進安全保衛工作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第十四條 對玩忽職守,疏于防范,或經公安機關、主管部門檢查通知后仍不糾正,因而發生重大案件、事故的,對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員應給予行政處分、經濟制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機關、團體等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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