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同級政府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提出檢查意見和建議。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督促檢查。
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應當予以配合,按照檢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整改,并將整改結果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安排和檢查計劃。
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專項安全生產工作安排和檢查計劃,并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應當按計劃進行。在監督檢查中,有關部門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分別進行檢查,但相關部門應當互通情況,發現應由其它部門處理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移送并形成記錄備查。檢查情況應當向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對投訴舉報集中、問題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或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重點檢查。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情況和信息向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鼓勵單位或個人就危害安全生產的行為或安全隱患,向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或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投訴舉報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評價。
需要安全評價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進行設計,其設計文件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由設計審批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試生產中安全設施運行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銷售、運輸、儲存單位,以及從事大型娛樂、商業經營的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安全費用提取制度。安全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提取,專戶儲存,用于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改善、安全隱患整改等。
第三章 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立即采取相應措施。
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現場搶救,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參加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或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查清事故直接原因;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監察部門負責組織查清間接原因及行政管理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送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結案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十個工作日內審批結案;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時間,但調查時間延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中央在渝企業、市屬國有企業發生一次死亡一至九人的,由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調查并審批結案;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前兩款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下列規定分級負責:
(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調查并審批結案;
(二)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調查并審批結案,報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調查并審批結案,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備案;
(四)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的,按國務院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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