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大型維修等施工活動,以及為上述施工活動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及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建設、施工、監理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并自覺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生產措施所需費用。建設單位在簽定施工合同后,應將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中的專項費用的50%撥付給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中余下的專項費用和按實計算費用按施工進度支付給施工單位,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會同施工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安全報監手續,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施工單位法人代表與該工程項目負責人簽定的安全生產責任書;
(二)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審定的該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
(三)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的交接證明材料;
(四)該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考核合格證;
(五)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報告;
(六)經施工單位簽署自查合格意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簽署審查合格意見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安全生產條件審核表;
(七)施工單位為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依法辦理保險的憑證;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專項費用支付憑證;
(九)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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