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建設工程開工前,對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核及監督方案交底;
(二)檢查核對施工、監理單位相關人員的崗位資格條件及到位情況,并作好記錄;
(三)檢查建設工程項目建立、運行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體系,落實安全文明施工責任制的情況;
(四)將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檢查情況錄入監督檔案;
(五)督促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的相關規定;
(六)通報建設、施工、監理及相關單位的不良行為,并抄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
(七)組織或參加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并按照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八)糾正和查處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入施工現場監督檢查須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證件。檢查人員應將檢查及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項目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簽字。被檢查項目的相關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五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五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地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事故上報工作。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六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物證。
第五十七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建設、監理、施工和其他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定職責權限范圍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人員,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關的細則和意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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