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7-09-27
【實施日期】2008-01-01
《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9月27日
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根據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場地周圍的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的風險水準,給出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動參數,以及場地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
本條例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相關工作。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國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把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
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和經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列入建設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準立項,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三)國家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規定的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四)大中型水庫大壩,大型水力、火力、風力發電工程,送變電樞紐工程,高等級公路、高速公路和鐵路干線上的大中型橋梁、中長隧道、鐵路大中型站的候車樓,機場及其新建和擴建的重要建筑物,大中型廣播電視發射工程,長途郵電通信樞紐工程,大型工礦企業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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