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與發證
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按照教考分離的原則,考試、審核、發證由省安監局負責。
第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監總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考核標準,試題從省安監局題庫中隨機抽取,試卷由省安監局統一印制。
第十六條? 省安監局按培訓計劃負責組織考試,對弄虛作假、舞弊行為或代考者,取消考試資格。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七條? 參加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填寫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登記表,由培訓機構簽署培訓考核情況,與相關材料一并向省局提出辦證申請。
第十八條? 考試結束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成績和辦證資料報省安監局審核,合格者,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辦證時,需提供“第六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九條? 省安監局委托考試、閱卷的培訓機構,必須有省安監局簽發的委托書方能履行委托事項。在履行委托事項時,負責人、監考人、閱卷人須在相應記錄表和試卷上簽字。??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四章? 復審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操作證在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且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省安監局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持證人向工作單位或原取證培訓單位提出申請,持證人工作單位或原取證培訓單位對下列情況進行審查。
(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的程序申請。
第二十四條? 審查結束后,培訓機構應及時向省安監局申報,經同意后進行復審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五條? 復審培訓考試結束后,培訓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成績和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辦證資料報省安監局審核,合格者,簽章登記,予以確認。
申請延期換證的,經培訓考試合格后,由省安監局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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