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由建筑物產權單位負責。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管理的,應當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建筑消防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協商,訂立協議,明確各方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責任,確定責任人或者委托一個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范圍內的建筑消防設施負責,定期管理維護,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十二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責任:
(一)制定建筑消防設施巡查、維修、保養、檢測等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并按照要求設置相關標識;
(二)建立建筑消防設施配置、運行等情況的管理檔案;
(三)組織實施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維修、保養、檢測,真實準確記錄有關情況,存檔備查;
(四)組織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管理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值班人員應當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規定,熟悉消防控制室設備及其聯動設施的功能,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
第十四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計劃,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并每年對建筑消防設施至少檢測一次,確保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 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排煙系統等技術性能較高的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依法委托有資質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修、保養、檢測。
第十六條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對所提供的服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
甘肅省節約用水條例
甘肅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規定
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嘉峪關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
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
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被修訂】
甘肅省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
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甘肅省煤…
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甘肅省消防條例
甘肅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
甘肅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甘肅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配備…
甘肅省抗旱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