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03-26
【實施日期】2009-07-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因暴雨(雪)、干旱、雷電、冰雹、大霧、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霜凍、冰凍、寒潮和霾等造成的災害。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防御,是指對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調查、評估和防災、減災等活動。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協調機制。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增強全社會防御氣象災害意識,提高公眾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應急能力。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氣象災害防御技術。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保險形式防御氣象災害風險。
第八條? 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防御規劃與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工作,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氣象災害防御原則和目標、氣象災害易發區和易發時段、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建設和管理、氣象災害防御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農業、林業、能源、環境保護、水利、交通、旅游等專業規劃,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綜合監測、預報、警報、應急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在城市、鄉(鎮)以及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重點防御區域,建立氣象災害監測網點;在氣象災害易發地段設立警示牌;在城鎮顯著位置、車站、機場、高速公路、旅游景點、重點工程所在地等場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設施。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干旱災害發生情況,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儲備必要的抗旱物資,做好保障干旱期城鄉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貯備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暴雨發生情況,加強河道、水庫、堤防、閘壩、泵站等防洪設施建設。定期檢查各種防洪設施的運行情況,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做好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暴雪冰凍、大風發生情況,加強對水、電、氣、暖、通信等線路的規劃、設計、鋪設和維護,保證安全暢通,提高防御暴雪冰凍、大風災害的能力。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應急作業機制,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報水平,做好雷電災害的評估和雷電安全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大型工程建設項目、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城市規劃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有關部門在項目立項和規劃編制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建立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或者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并設立鄉村氣象災害義務信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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