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六盤水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是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不代替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其主要任務是: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條 市安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研究決定的事項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符合本市安全生產工作實際。
第三條 市安委會成員單位需要變更其參加安委會的成員時,應書面告知市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并由市安委辦報請市安委會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會印發通知;市安委會成員單位變更時,須報經市政府有關領導和市安委會主任同意后,由市政府辦行文調整。
第二章 工作例會
第四條 市安委會會議包括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全會”)、專題會議以及聯絡員會議等。會議通常由市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并主持,市安委辦負責有關會務工作。
第五條 市安委會全會一般由市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參加。根據會議議題的需要,可以邀請縣、特區、區政府有關負責人參加會議。
第六條 市安委會全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1次;如有必要,經市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可臨時召開。
第七條 市安委會全會主要研究決定以下事項: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決定等;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措施方案;研究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階段性工作安排;研究解決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解決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排除工作;研究分析全市安全生產形勢,通報全市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完成進度和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研究確定各縣、特區、區,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每年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任務、責任和考核獎懲,討論決定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有典型性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意見;研究市級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范圍,決定資金使用的重大項目;研究其他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問題。
第八條 市安委會專題會議由市安委辦組織召開,會議由市安委辦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專題會議根據情況和需要召開。會議主要內容:研究某個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重大問題;重要活動、重要會議、特殊時段及安全工作,商議大型安全生產宣傳活動、會議等方案;討論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企業的處罰決定等。參加專題會議人員為該工作所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
第九條 市安委會聯絡員會議由市安委辦組織召開,由市安委辦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聯絡員全體會議原則上半年召開1次;如有必要,市安委辦主任或副主任可以臨時召集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聯絡員會議。市安委會聯絡員會議的主要內容是:通報全市安全生產形勢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通報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討論擬提交市安委會審議的事項;研究協調成員單位提出的有關事項;提出安全生產工作建議、意見;討論全市性安全生產大檢查的相關籌備工作等。
第十條 市安委辦負責市安委會會議的統籌工作,收集整理會議議題,制定年度會議計劃。會議議題原則上由市安委辦或有關成員單位提出,由市安委會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準確定。
第十一條 市安委辦負責會議記錄,并形成紀要,由市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簽發,以審閱件報送市委、市政府領導,并印發各參會單位及有關部門。市安委會研究決定的事項,由市安委辦負責督促有關成員單位貫徹落實。
第三章 公文處理
第十二條 市安委會公文處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貴州省及六盤水市關于公文處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十三條 以市安委會名義行文,有行政文件、明電、會議紀要、指令等幾種類型,發文代字分別為市安、市安明電、市安紀要、市安指令;以市安委辦名義行文,有行政文件、函件、明電、會議紀要、督查意見書等幾種類型,發文代字分別為市安辦、市安辦函、市安辦明電、市安辦紀要、市安辦督。
第十四條 市安委會文件由市安委會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簽發;市安委辦文件由市安委辦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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