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鄉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安排民族鄉行政村、自然村公路的建設、管理和養護,支持具有水運條件的民族鄉建設符合規劃的航運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民族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及其他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保障人畜飲水安全,提升農業用水效率。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建設民族鄉的通信基礎設施,推進寬帶網絡全覆蓋,完善寬帶服務補償機制。
第二十條 引導和鼓勵民族鄉創新農村經濟發展經營機制,推進農村資源、資產、資金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幫助民族鄉加大農業經濟結構調整,依托互聯網加快發展以生態、山地、精品為特色的現代高效農業和優勢產業。
鼓勵和引導民族鄉發展民族醫藥、綠色有機食品、傳統體育運動和康體養生等產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為民族鄉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提供專業化服務,并給予相關優惠政策;對民族鄉群眾開設網店給予網絡資費、租賃場所補助。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條件的民族鄉發展旅游業,制定旅游產業發展規劃,并給予優先立項和資金扶持。
在民族鄉從事整體旅游開發經營活動的,應當與所在地居民依法對利益分配等有關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民族鄉扶貧開發計劃,將貧困民族鄉整體納入扶貧規劃,從資金安排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對民族鄉給予傾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對民族鄉轄區內難以有效改善生存條件的貧困村組實施整體易地扶貧搬遷,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應當保留其原有民族風格,并建設民族節慶活動場所。
第二十六條 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加大民族鄉領導干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力度;在選拔民族鄉領導干部時,應當注重選拔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數民族干部。
上級國家機關應當選派優秀干部到民族鄉任職或者掛職,到民族鄉的行政村駐村開展工作;選派民族鄉的干部到上級機關、經濟發達地區任職或者掛職;組織民族鄉少數民族干部參加培訓。
第二十七條 民族鄉人民政府配備工作人員,應當盡量配備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
以少數民族語言為主要交際用語的民族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招錄、招聘工作人員時,可以確定一定崗位放寬條件定向招錄、招聘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考生。
民族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空編時應當及時配齊。民族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有關工資傾斜政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稱評定方面享受傾斜照顧。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民族鄉學前教育建設和義務教育學校、寄宿制學校標準化建設及教師培訓等項目;支持民族鄉保留村小學及必要的教學點。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以少數民族語言為主要交際用語的民族鄉,采取措施招聘通曉當地少數民族語言的小學和學前教育教師,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學習和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民族鄉中小學將民族傳統文化納入課堂教學。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應當向民族鄉傾斜,根據崗位需求,優先聘用通曉當地少數民族語言的人員,并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崗位補貼。對在民族鄉中小學及教學點任教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職稱。鼓勵城鎮教師、高等院校畢業生和志愿者到民族鄉任教、支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符合條件的高級中學設立民族班,并安排一定比例的民族鄉少數民族學生入學。職業學校招生應當向民族鄉傾斜。
對民族鄉貧困家庭學生按照規定給予教育資助。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民族鄉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完善鄉村醫療網點建設,優先保障鄉衛生院、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和鄉、村兩級醫療衛生人才綜合培養。
民族鄉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優生優育宣傳,加強婦幼保健工作,提高婦幼健康服務能力。
對到民族鄉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工作的醫護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生活補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建設,按照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在提供基本公共文化產品和開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方面向民族鄉傾斜。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民族鄉保護和發展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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