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公安局:負責牽頭處置重特大、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和交通事故,以及恐怖襲擊、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嚴重刑事犯罪案件。
(六)市畜牧獸醫局:負責牽頭處置重大動物疫情。
(七)市農委:負責牽頭處置重大植物疫情。
(八)市地震局:負責牽頭協調處置地震災害。
(九)市環保局:負責牽頭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以及重大環境污染、放射性災害事故。
(十)市國土局:負責牽頭處置突發性地質災害。
(十一)市林業局:負責牽頭處置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事故。
(十二)市城管委:負責牽頭處置城市供暖、燃氣系統重大險情和事故,以及城市排水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突發事件。
(十三)大慶電業局:負責牽頭處置城市供電系統重大險情和事故,以及城市供電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突發事件。
(十四)市氣象局:負責監測、預警暴雨、暴雪、冰雹、沙塵暴、龍卷風、高溫、寒潮等災害性天氣,并對其所造成的重大氣象災害的抗災救災工作進行跟蹤服務。
第九條 對于一般應急案(事)件及群眾緊急求助,由應急指揮中心視情分配處置任務,市應急成員單位、縣(區)人民政府直接或組織下級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第十條 其他應急成員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任務。
第三章 接報受理
第十一條 應急指揮中心負責接警工作,應當堅持有警必接、有險必救、有求必應、有難必幫。
第十二條 應急指揮中心實行“就近指令”和“分類指令”相結合的原則,最大限度保證處置、救援工作時效和質量。具體接報受理過程中應當做到:
(一)著裝嚴整,態度熱情,用語文明,處理及時。
(二)接聽電話時,應當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問明案(事)件的主要情況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三)下達工作指令時,用語應當明了直接,不能含糊不清、相互矛盾;應當選擇準確、簡單的詞語,直截了當向受令者通報情況,使其能夠迅速領會、掌握要點。
(四)堅持“規范、完備、及時”的原則,做好接報、指揮、處置工作記錄,并立卷備查。
第十三條 應急指揮中心對受理的各類案(事)件報警,應迅速判明情況,及時指令相關應急成員單位進行調查處理,并跟蹤、掌握案(事)件處置情況。
第十四條 遇有突發公共事件或者重特大案(事)件時,應急指揮中心應當及時報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通報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十五條 應急指揮中心在受理投訴報警時,應當向投訴人問明投訴的具體內容、被投訴人基本情況和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主要情況,并及時交由相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有權管轄的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具體承辦單位和部門負責后續調查處理、告知投訴人等相關工作,同時將處理情況抄送應急指揮中心備查。
第十六條 應急指揮中心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各項保密工作規定,嚴禁將各類案(事)件、突發公共事件以及投訴事項等情況泄露給其他無關人員。
第十七條 對于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和一般咨詢、投訴事項報警,應急指揮中心工作人員應當告知其相關事項的主管部門和單位,或者將其電話直接轉給相關單位,并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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