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內開展以下消防宣傳工作:
(一)在電梯口、出入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置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顯標志和警示標語;
(二)編印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第二十五條 各類學校必須每學期舉辦一次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專題教育,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二十六條 高層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消防安全設計。廣告牌、雨篷等外墻設施不得妨礙消防排煙和火災撲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等安全疏散設施通暢。消防車道、消防撲救場地應當設置明顯標志,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火災撲救的障礙物。
第二十七條 高層建筑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建、改擴建高層建筑施工時必須清空建筑內所有人員,確保在無人居住的條件下進行;對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盡量清空居住人員,確不具備清空條件的,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監督工作,并落實好現場監護措施;
(二)在建、改擴建高層建筑節能綜合改造項目必須取得相關審批手續,嚴格落實明火動用審批、現場監護等程序;
(三)在建、改擴建高層建筑必須根據施工進度,同步安裝室內消火栓系統或設置可靠的臨時消防供水,設置手提式滅火器、滅火毯等消防器材;
(四)高層建筑外保溫和外墻裝飾材料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五)在建、改擴建高層建筑施工人員崗前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遵守“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電焊、氣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照相關安全規程進行操作。
第二十八條 高層建筑管理人應當對高層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并建立專項檔案,對故障或損壞的消防設施應當及時維修。
消防給水管道陳舊或水量、水壓不足的,業主單位應當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滿足消防供水要求。
第二十九條 對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整改業主共有部分火災隱患或維修共用消防設施的費用,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保修期滿后,業主與使用人、高層建筑管理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約定且沒有收取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收支。
第三十條 發生危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部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應當立即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未按規定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各縣(市、區)房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從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 高層建筑的建筑構件、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地方標準。
第三十二條 高層建筑業主或使用人將住宅改建為經營性場所或作坊、庫房等,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
第三十三條 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高層建筑人員密集場所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三十四條 高層建筑內用火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煙或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四)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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