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檢驗及使用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有關規定,我局重新修訂了《河南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下載:河南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辦法.doc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河南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條? 河南省對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性能鑒定證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實行備案管理。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備專(兼)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員,負責本企業內部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成立河南省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公室對全省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實施綜合管理。
河南省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公室職能如下:
(一)對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性能鑒定證實施監督管理;
(二)對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備案企業定期公布;
(三)開展勞動防護用品監管員上崗培訓和管理;
(四)編制河南省勞動防護用品年度抽檢計劃;
(五)組織宣貫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標準。
省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
第八條?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四)有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五)有完善、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有相關產品技術標準和技術文件;
(七)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進行生產和自檢,出具產品合格證,并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第十條 新研制和開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對其安全防護性能進行嚴格的科學試驗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并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產品鑒定后,方可生產、使用。
第十一條 備案企業生產的勞動防護產品,必須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并取得安全性能鑒定證后方可銷售。
第十二條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向所在省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備案申請,經核實并對其產品進行抽樣,送具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對符合條件且產品檢驗合格的生產企業,由省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予以備案,取得國家安全標志的企業可直接報省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將備案情況報河南省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公室定期公布。
第十三條 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或有其他變更的,應變更相應備案內容。
第三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檢測檢驗
第十四條? 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省局認可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并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五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防護性能進行檢測檢驗,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必須科學、公正、準確,并對所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及安全性能鑒定證負責。
第十六條? 承擔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依法保守被檢勞動防護用品的技術秘密。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
第十七條 經營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滿足與經銷產品相適應的經營場地、資金和儲存條件;
(三)主要負責人和采購人員應具有勞動防護用品知識,并獲得勞動防護用品監管員證書方可上崗。
(四)有經營勞動防護用品驗收、保管、定期檢查和失效報廢等管理制度,并能為用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務。
(五)經營的產品有生產單位的備案證書或有合格的產品檢測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 經營單位不得經營假冒偽劣、無安全性能鑒定證和安全標志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經營單位必須向購買單位提供所銷售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備案證書、出廠合格證、安全性能鑒定證和檢驗報告。
第二十條? 經營單位具備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應向所在省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請出備案申請,經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由省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備案,并將備案情況報河南省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公室定期公布。
第二十一條? 經營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或有其他重大變更的,應變更相應備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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