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五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省森林防火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省轄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全省森林防火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森林防火現狀分析;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及區劃布局;
(三)基礎設施、物資儲備、撲救隊伍、宣傳教育、預警監測、科技支撐等方面的建設內容與任務;
(四)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及集體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單位,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處置辦法。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的規定,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演練。
第十八條 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森林火災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二)森林火災的預警、監測、信息報告和處理;
(三)森林火災的應急響應機制和措施;
(四)資金、物資和技術等保障措施;
(五)災后處置。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普及森林防火知識和安全避險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森林防火意識。加強對林區內群眾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并在林區道路兩旁、林區邊緣、林區的村莊附近設立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森林防火教育,培養防火意識。旅行社應當對進入林區風景區的游客進行防火宣傳,增強防火意識。
每年的十一月份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傳月。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廣泛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活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做好全年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攔、妨礙檢查活動。
第二十一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負責巡護林區,進行防火宣傳,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第二十二條 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四月三十日為本省森林防火緊要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決定提前或者延長森林防火緊要期。森林防火緊要期內,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氣象部門應當利用衛星遙感技術等手段監測森林火情,并及時向本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提供森林火災預警信息。
第二十三條 森林防火緊要期內,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應當對進入林區的人員進行防火安全宣傳,對攜帶的火源、火種、易燃易爆物品應當集中保管,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森林防火緊要期內,禁止在林區及其邊緣一百米范圍內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必須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點、面積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內容的用火申請,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批準。審批單位接到用火申請后,應當實地核查用火單位的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嚴密,對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并進行指導。
經批準野外用火的,應當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準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用火結束后,應當檢查清理火場,確保火種徹底熄滅,嚴防失火。
森林防火緊要期內,禁止在林區使用槍械、電擊狩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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