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對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掛牌督辦的具體事項。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較大事故掛牌督辦具體事項的督辦、上報等綜合工作。
第三條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對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同志審定同意后,以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名義向有關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省級主流媒體和省政府網站、省安全監管局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四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一般在事故發生后10天內下達。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條 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查處事故;
(二)按事故報告結案批復,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落實到位;
(三)依法對事故責任單位實施經濟處罰;
(四)舉一反三,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發生;
(五)將督辦意見落實情況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通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后,完成督辦事項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七條 在較大事故查處督辦期間,市、州、直管市、林區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加強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督辦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督促。
第八條 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市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應當及時向省安委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經審核同意后,由有關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批復決定。
第九條 較大以上事故查處結案后,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將較大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省級主流媒體和省政府網站、省安全監管局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承擔掛牌督辦事項的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對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省級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組織調查處理的重大事故的掛牌督辦,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于一般事故的掛牌督辦,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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