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企業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執行國家、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以及事故報告、救援和善后賠償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的規定;
(三)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監督其正確佩戴和使用;
(四)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按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積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
(五)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七)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資金,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八)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
(九)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十)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一)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及時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十二)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預防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條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認真監控、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準確、完整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明確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事項,逐級、逐層次、逐崗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對完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獎勵;對未完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懲戒;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并結合崗位標準化操作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
(五)“三同時”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
(七)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八)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九)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十一)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五)應急預案管理和演練制度;
(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企業應當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落實,教育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和嚴格遵守。嚴禁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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