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監察(以下簡稱城建監察)工作,保障城市建設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按照行政建制設置的市、鎮和風景名勝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建監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建監察,是指對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城建監察工作;市、州、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城建監察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協助配合。
依法成立的城建監察機構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城建監督檢查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城建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城建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紀守法,維護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第五條 城建監察機構對下列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對其作出的處罰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臨時用地、臨時建筑規劃許可證使用期滿不退出、不拆除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的;建筑工地周邊不設置圍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設置遮擋塵土設施的;不按規定堆放建筑材料、排放廢水以及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廢棄物的。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損害城市道路、橋涵、排水等市政設施的;施工現場不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經營、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不按照規定傾倒垃圾、糞便、廢水的;交通工具在市內運行造成泄漏、遺撒的;在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公共設施上刻畫、涂寫和隨意張貼宣傳品的;擅自設置戶外廣告以及實施其他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的。
(五)侵占、損害城市公共綠地、樹木花草以及其他園林綠化設施的。
(六)損害城市供水、節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等公用設施的。
對其他違反城建管理的行為,城建監察機構可以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城建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修訂】【…
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武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飲用水水源地保…
湖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湖北省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湖北省消防條例
湖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