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實行安全員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協助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并進行考核;
(三)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并具體實施或者督促相關部門落實;
(四)組織制訂或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參加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負責組織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
(六)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驗收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職業中毒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
(八)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九)按規定監督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有關部門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十)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十一)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企業應當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應高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
第七條 企業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列支。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及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的安全知識;
(六)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七)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及警示;
(八)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并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八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高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有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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