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建筑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備備案機關不予備案和延續備案,產權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予以報廢;已辦理備案和延續備案的,應向原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一)屬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制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且未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后允許延續使用的;
(三)超過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延續使用檢驗檢測報告允許延續使用期限的;
(四)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第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因機械質量原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備案機關應當暫時收回備案證明及備案牌。
建筑起重機械重新啟用時,必須經取得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重新檢驗檢測合格后,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設備備案機關申請返還備案證明及備案牌。
第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變更時,變更單位雙方應當持起重機械原備案申請表、備案證明、備案牌和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變更申請表及產權變更證明到原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見附件5),原產權單位應當將建筑起重機械的原始資料及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現產權單位。
超過備案有效期限以及處于延續備案有效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不得變更,不得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外省產權單位的建筑起重機械進入本省使用的,必須在產權單位所在地市州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和延續備案,有關證明文件、標牌上應明確注明備案有效期限。外省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持備案(延續備案)證明文件和備案牌到工程項目所在地設備備案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填報《外省建筑起重機械入湘登記申請表》(見附件6)。
第三章?? 租? 賃
第十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應當由產權單位直接向使用單位出租,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出租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有健全的設備購置、備案、維修保養、報廢、出租服務、人員培訓教育等規章制度;
(三)具有相應的維修保養場地、必要的加工檢測設備和技術維修保養人員;
(四)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和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必須由使用單位直接向產權單位承租,不得出租和承租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以及存在隱患或未經檢測試運行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禁止個人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出租業務,禁止向個人承租建筑起重機械。
第十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出租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說明書、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等文件資料;
(三)根據工程需要及合同約定,提供其他有關資料。
使用單位應當在承租以前對出租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真實、合法有效性予以核查。承租期滿后,使用單位應當將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管理、維護保養資料移交出租單位,出租單位應將其納入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條? 出租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簽訂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協議),依法明確維修保養和安全服務、日常操作和管理、安全責任及事故經濟責任等內容。
第四章?? 安裝、拆卸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建筑施工專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必須由使用單位委托安拆單位進行并簽訂委托安裝、拆卸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使用單位具備相應的建筑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可以自行承擔所承建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第二十二條? 安拆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應當
填報《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資料審核表》(見附件
7),并向使用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公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二)安拆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三)委托安裝、拆卸合同(協議);
(四)編制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五)編制的相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資料;
(六)輔助機械、設備、材料的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使用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開始安裝、拆卸以前,對安拆單位提供的資料予以審核并簽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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