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關于安全工作的批示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客船及客滾船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關于船舶開航氣象條件限制
1、每艘船舶都應確定安全適航風級。安全適航風級由船公司綜合考慮船舶的技術狀況、航區自然環境、航行時間、航線特點等因素提出,跨省航行的船舶應向中國船級社提出核準安全適航風級的申請,中國船級社核準后應出具書面審核意見;省內航行的船舶應向當地船檢部門提出申請,船檢部門核準后應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經中國船級社或當地船檢部門核準的船舶安全適航風級,由船公司書面報船籍港、船舶服務航線的始發港和目的港的海事主管機關備案。
2、當天氣預報的風力超過船舶的安全適航風級時,海事主管機關不予船舶辦理出港簽證手續。
3、天氣預報風力按照船舶預定開航時間前一小時船舶服務航線的始發港和目的港所在地氣象服務臺的天氣預報確定。兩地預報風力不一致時,以預報大者為準。
4、船舶未經中國船級社核準安全適航風級,自今年四月一日起海事主管機關不予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
二、關于開航前船長聲明
1、船長在船舶開航前辦理出港簽證手續時,必須向始發港海事主管機關提交“開航前船長聲明”,否則海事主管機關不予辦理出港簽證手續。
2、“開航前船長聲明”的格式及內容見附件。
三、關于船舶承載車輛和貨物
1、每艘船舶都要結合本船安全適航風級情況在開航前對所載車輛和貨物進行良好系固。車輛和貨物的系固應適合船舶的預定航線。
2、船舶應綜合考慮其車輛艙的承載能力、系固能力,對承運車輛單元的總重量及其尺度進行必要的限制。港口(碼頭)、客運站應為此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條件,并協助船舶實施上述限制。船舶對所載車輛重量較大或貨物堆裝較高的,除對車輛要進行有效的綁扎外,對貨物也要利用壁鈴或天鈴進行有效固定。
3、船舶在車輛和貨物積載時必須留出足夠的消防通道。
4、禁止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載運裝有危險貨物的車輛。
5、凡有大通艙車輛處所的客滾船,必須在車輛處所加裝縱向隔壁或立柱,經船檢部門審核后實施。凡需加裝改造而未進行加裝改造的,今年四月一日起海事主管機關不予辦理進出港簽證手續。
6、港口客運站和船公司應成立專業綁扎隊伍。
四、關于船舶管理和應急反應
1、船舶應建立巡艙制度,并保證有效執行。
2、船舶必須每周進行一次消防和救生演習。船員必須熟悉船上救生和消防設備的配備情況及其使用,并熟悉船舶應急反應程序。
3、船舶開航后應立即以各種形式和手段對旅客進行船舶救生和消防等應急知識的宣傳,并在公共場所配備一定數量的《訓練手冊》。
五、關于監督檢查
1、海事主管機關應對客滾船載車(貨)、客情況加強抽查。對不符合車輛和貨物承載要求的船舶,應責令其限時糾正,嚴禁“三超”車輛(超載、超重、超高的車輛)裝船運輸。必要時,可禁止船舶離港。
2、海事主管機關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對客滾船實施安全檢查時,應適當縮短檢查周期。對客滾船安全檢查的頻度應不低于每二個月一次,并將操作性檢查列為必查項目。
3、海事主管機關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對客滾船核定配員時,應根據船舶的特點,包括載貨、航程、船員疲勞等因素,區別于其他船舶加以嚴格要求。擔任三副職務的船員必須持有二副及以上的適任證書。
4、在客滾船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的任職資格和資歷要求頒布后(另文發布),海事主管機關應根據新的要求對現任客滾船船員進行統一檢查。
六、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禁止將進口的二手滾裝貨船改裝后,作為客滾船投入使用。
各單位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將有關內容通知各有關航運公司,督促其遵守執行。
2000.2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考試機…
關于征集“應急使命·2025”演習新質…
關于組織開展先進安全應急裝備推廣目…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關于防汛抗旱責…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做…
應急管理部關于給予李波等29名同志和…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于印發《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十部門公告: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關于廢止和修改勞動防護用品等領域十…
關于印發《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
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勞動防護用品配…
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