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勞動(勞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委管國家局;
為了指導用人單位合理配備、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國家經貿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組織制定了《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附件:
一、《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編制及有關問題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200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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