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國慶節前后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國慶節期間有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明電〔2009〕20號)部署,現就進一步加強2009年國慶節期間及節后安全生產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辦明電要求,進一步加強國慶節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辦發明電〔2009〕20號文件要求,進一步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務必把國慶節期間安全生產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要針對節日特點,加強對文化娛樂場所、賓館飯店、車站、碼頭、商場、市場、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大型群眾活動的安全巡查,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嚴防擁擠踩踏造成群死群傷事故。要加強旅游場所的安全管理,做好游船、纜車、索道等旅游設備的安全檢查,達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運營和使用。要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管理,加大對交通運輸企業、重點路段的監督檢查力度,嚴禁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超載超限、違法載人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強煙花爆竹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嚴肅查處違法儲存、運輸、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要加強對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堅決杜絕節日期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要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嚴格落實煤礦負責人井下帶班作業制度,堅決杜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嚴防已關閉礦井、報廢礦井、基建礦井及改擴建礦井非法違法生產。要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嚴防透水淹井、尾礦庫垮壩、排土場坍塌及炮煙中毒等重特大事故的發生。要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各環節的安全監管,認真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國慶期間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公告》中的各項措施,嚴防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丟失、流散或泄漏,嚴禁通過滾裝船、集裝箱等運載工具在水上運輸劇毒危險化學品。要全面落實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冶金、電力等行業(領域)安全措施,加強監督管理,有效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二、加強對重大隱患整改的跟蹤落實,嚴防發生事故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對9月份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和督查中查出的重大隱患,登記造冊、掛牌督辦、專人盯守,及時清除隱患。對重大危險源和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重大隱患,要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實行24小時嚴密監控。對可能引發重特大安全事故、嚴重危及安全的重大隱患,要立即責令企業停產停業。要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切實擔負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節日期間要親自抓隱患整改,確保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到每一個車間、班組和崗位;同時要持續抓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堅決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切實加強節日期間值班和應急職守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節日期間值班工作,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到崗帶班和關鍵崗位24小時值班制度。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國慶節期間值班和安全生產應急職守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2009〕143號)要求,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嚴格執行事故專報制度,全面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和其他緊急突發事件的信息報送和處理工作,確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時、準確上報。
要加強節日期間的安全生產應急職守工作,各地區要組織各類安全生產專業應急隊伍做好應急準備。同時,要加強對安全生產重點行業(領域)、重要設施、重點單位和部門以及人員密集場所各項應急準備工作的檢查,確保應急組織機構、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的落實,確保遇有突發事故能及時有效進行處置。
四、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堅決防止節后生產安全事故反彈
國慶節后一些停產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將要陸續恢復生產,節后即第四季度又是事故的易發、高發期,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務必要高度警覺,堅決按照張德江副總理在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對安全生產工作要常抓不懈,一刻也不放松,堅決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防止節后生產安全事故反彈。要深刻吸取去年奧運會后煤礦、非煤礦山等行業(領域)特別重大事故接連發生的沉痛教訓,提前謀劃、及早動手,采取得力措施,嚴把節日期間停產企業特別是煤礦、非煤礦山等高危行業企業節后復產驗收關。高危行業企業要制定復產復工方案,并認真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進行復產復工驗收,按照“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復產驗收制度,對未經驗收的礦山等高危行業企業一律不準恢復生產,對擅自復產的要嚴肅查處。要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強化聯合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鞏固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發展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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