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安全培訓機構監管和從業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函〔2011〕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精神,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黨組關于2011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部署,決定開展安全培訓機構監管和從業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
認真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黨組關于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決策部署和重要指示,以相關法規政策為依據,重點治理安全培訓機構監管和從業行為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規范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和組織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安全培訓質量,推動安全培訓工作健康發展,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持續強化安全培訓在預防生產事故中的重要作用,為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做出更大貢獻。
(二)工作目標。
安全培訓機構監管中失職瀆職行為以及安全培訓各環節違法違規和腐敗現象得到有效防止,亂發文、亂辦班、亂收費現象得到有效治理,安全培訓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完善并得到切實落實。
二、專項治理工作的范圍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一至四級安全培訓機構。
三、專項治理工作的重點
(一)重點治理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安全培訓機構日常監管和考核發證過程中的下列行為:
1.不按國家規定進行考核發證,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給予未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發放資格證書等違規違紀行為。
2.干預安全培訓機構的正常活動,利用職權向安全培訓機構索要錢物、推銷產品等違規違紀行為。
3.接受安全培訓機構的禮金、支付憑證,在安全培訓機構報銷費用,或參加由安全培訓機構支付費用的娛樂活動等違紀行為。
4.公務員在安全培訓機構兼職、違反規定領取報酬等行為。
(二)重點治理安全培訓機構從業活動中的下列問題:
1.轉讓、租借資質證書,或超出資質證書規定的有效期限、業務范圍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規問題。
2.不按大綱要求組織教學,擅自減少培訓內容、壓縮培訓學時,專職教師未取得崗位合格證從事安全培訓等違規行為。
3.機構內部管理混亂,培訓檔案未建立或檔案管理不規范等問題,以及向考核部門提供虛假培訓檔案資料等違規行為。
4.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公開,或者巧立名目變相收費等亂收費行為。
5.打著政府部門名義或旗號,向企業及有關單位亂發文、亂打電話招攬生源,嚴重影響企業和單位工作秩序等違規行為。
四、專項治理工作的步驟
1.自查自糾(8月下旬至10月上旬)。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結合實際,對照專項治理工作重點,統籌部署,認真組織轄區內有關單位開展自查自糾。
2.重點督查(9月中旬至10月下旬)。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結合深入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專項行動和安全培訓機構復審檢查,抽查安全培訓組織、考核發證和監督管理情況。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要求,開展轄區內的督導檢查。
3.整改總結(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安全培訓機構針對自查自糾和督導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有效措施,逐項整改,并將有關情況進行總結,逐級上報各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于11月底前將本地區專項治理工作總結及有關情況統計表(見附表)報送我司(聯系人及電話:王群興、010-64463082;電子郵箱:pxc@chinasafety.gov.cn)。總結報告內容應包括:本地區安全培訓機構發展和監管現狀、按照本通知各項要求逐條對照說明自查自糾和整改落實情況,專項治理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及意見建議等。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安全培訓機構要充分認識開展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切實推進專項治理工作有序開展。各單位要派專人負責定期報送專項治理工作的進展情況。
(二)多措并舉,務求實效。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細化治理目標和治理措施,要明確重點地區和重點環節,切實加強監督檢查;要暢通渠道,發揮媒體和群眾的監督作用,對投訴、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要認真深入核查,及時公布結果,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三)完善制度,推動工作。要創新和規范安全培訓機構監管方式,針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研究制定并完善加強監管廉政工作規章制度;完善優勝劣汰機制,加強安全培訓機構評估檢查,強化動態管理,對培訓不規范、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培訓機構,要依法取消資質,并向社會公布。
附表:
1.安全培訓機構監管專項治理有關情況統計表
2.安全培訓機構從業行為專項治理有關情況統計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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