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發布《港口國際集裝箱碼頭管理暫行規則》的通知
(85)交海字402號
主送:(略)
為了適應集裝箱運輸發展的需要。加強港口對國際集裝箱碼頭的專業管理。使之逐步走向正規化,特制定《港口國際集裝箱碼頭管理暫行規則》,現予發布。請貫徹執行。
附件:《港口國際集裝箱碼頭管理暫行規則》
1985年2月25日
港口國際集裝箱碼頭管理暫行規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的發展,在為船舶、為貨主、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的思想指導下,實行和加強港口對國際集裝箱碼頭的專業管理,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港務局根據政企分開的原則,設集裝箱公司。按本規則管理集裝箱碼頭,辦理際集裝箱運輸的有關業務。
二、業務范圍和工作關系
第三條 港口集裝箱公司主要業務范圍為:承辦集裝箱船、車的集裝箱及貨物的裝卸、中轉、聯運、拆箱、裝箱、堆存、保管、洗箱、修箱等業務;并可根據為船舶、為貨主服務的業務發展需要,進行多種經營,代辦報關、代運、報驗、繕制單證、電傳通信等服務和勞務工作。
第四條 港口集裝箱公司根據需要,應與經營船舶、車輛的集裝箱運輸單位或其代理人,簽訂船舶、車輛在碼頭裝卸和中轉的協議。
第五條 港口集裝箱公司應與有關單位密切協作,并可根據需要簽訂業務協議,相互保證,以期相互配合做好下列各項有關工作。
1.船舶代理公司
受船公司委托,提供船、箱的月度、旬度到港計劃,近期內到港船、箱預、確報和有關單證。
2.收、發貨或代運單位
出口貨物裝箱后,按規定的日期,運抵集裝箱碼頭指定的堆場,備裝船出口;進口重箱到港前,按規定的時間,提供進口單證、資料和貨物流向,以便安排卸船、堆碼、疏運或拆箱轉運(進出口重箱均由收、發貨或代運單位辦妥進出口手續和單證,以保證及時裝船出口或卸船疏運)。
3.外輪理貨公司
根據《中國外輪理貨公司業務章程》和《中國外輪理貨公司理貨規程》,及時派人理箱(貨),施加鉛封或驗封出證。
4.車、船集、疏運單位及時進行內陸汽車、火車和水上集、疏運;屬于進出口整箱者,收、發貨單位或其代理人按協議送回或提取空箱。
5.港口集裝箱公司,應向船公司或它的(代理)提供其在港空、重箱動態:與檢查、檢驗和集、疏運集裝箱貨有關單位認真執行國家經委《加強國際集裝箱港口集疏運工作暫行辦法》,并同上述單位的駐港人員實行聯合辦公,簡化集、疏運手續,方便貨主。
第六條 拆、裝箱
凡屬集裝箱貨運站(CFS)交貨條款中規定,應該由收、發貨單位從港內提貨和向港內送貨的進出口拼箱貨,港口集裝箱公司要及時拆、裝箱。
凡屬在集裝箱碼頭堆場整箱交接的進出口重箱:原則上應由收、發貨單位整箱取、送,并在本單位拆、裝箱。尚不具備拆、裝箱條件的收、發貨單位,可根據經濟合理,并有利船、車、箱貨安全、迅速周轉的原則,由收、發貨單位委托港口集裝箱公司或具備拆、裝箱條件其他單位進行拆、裝箱。
三、箱貨交接責任
第七條 裝卸交接
船舶或火車裝卸集裝箱時實行船、港或車、港交接。進出口裝卸船,由外輪理貨公司代表船方與港口集裝箱公司在船邊進行交接。用船舶或火車進行內陸整箱集、疏運時,由集裝箱公司與船方或車方在船、車裝卸現場交接。
交接時,必須共同檢查箱號、箱體、鉛封如有殘損異狀,應在集裝箱設備交接單上簽注,以明確責任。
第八條 檢查門交接
用汽車取送空、重箱,經過檢查橋時,實行港口、貨主(或承運代理單位)的交接,由集裝箱公司與汽車運輸部門之間辦理交接,其檢查方式、內容同第七條。
第九條 貨運站交接
由外輪理貨公司與倉庫員在集裝箱的拆裝企業現場辦理交接。
第十條 特殊交接
冷凍箱交接時,要有測溫記錄,開頂、側開箱要檢查苫蓋側門,并有記錄。
四、有關業務
第十一條 衡量
船舶代理公司根據委托,向港口集裝箱公司申請衡量集裝箱內貨物的重量時,其費用委托方負擔;
第十二條 鉛封
集裝箱運送貨物必須進行鉛封。船方對箱內貨物承擔責任者,由外輪理貨公司代表船方施封,鉛封由船公司或外輪理貨公司提供,費用由船公司負擔。
第十三條 進口危險貨物箱
進口危險貨物箱超過港口接卸限量時,在裝船前,必須由有船(貨)公司或其代理人取得卸港同意,以便事先做好準備,確保及時安全地接卸、轉運。
第十四條 檢疫、薰蒸
凡檢疫部門指出,必須薰蒸的進出口空、重箱及箱內貨物,應由船公司(箱主)、收、發貨單位或其代理人負責及時薰蒸并承擔其費用。
第十五條 掃箱、洗洗箱
1.裝運一般貨物的集裝箱,拆、裝箱單位應在卸貨后、裝貨前,負責一般清掃,不另向船公司收費。如需要進行特殊清洗時,其費用由船公司支付或墊付。
2.凡裝過危險品、腐蝕品、污染品和不適合繼續裝貨的集裝箱必須清洗時,由集裝箱所有人、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由委托方付費。
第十六條 修箱
進出口集裝箱原損,由集裝箱所有人、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安排修理并承擔費用;進出口集裝箱工損,由損壞的責任單位修理并承擔費用。
五、運輸單證
第十七條 國際集裝箱運輸,應使用“設備交接單”、“港站收據”等專用單證,其單證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供或由港口集裝箱公司制定。單證流轉程序、份數,按港口和船、車運輸單位的需要辦理。
六、技術管理
第十八條 集裝箱碼頭的專用機械設備,要建立正規的技術管理和操作規程,并要嚴格地執行其管、用、養、修制度,以保證裝卸生的正常進行。
七、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為保障港口集裝箱碼頭的安全生產,必須制定集裝箱碼頭安全管理辦法和集裝箱碼頭交通管理規則。規定和制定車輛、機械、行人的安全行走路線和有關集裝箱及其貨物的安全堆碼、防臺、防汛、防火、防盜等專門管理措施,由有關單位共同遵守。
第二十條 集裝箱泊位陸域周圍,應有圍攔設施,以杜絕車輛,行人在規定的進出口大門以外的地方出入。
八、費用結算
第二十一條 國際集裝箱進出港口所發生的費用,按交通部和有關部門制定的費收辦法及船港協議結算。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港集裝箱公司可根據本規則具體制定集裝箱碼頭管理實施細則,公布實行,并報部備案。各港務局負責監督檢查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布試行,其解釋權屬交通部海洋運輸管理局。
關于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
危險貨物國際道路運輸歐洲公約(2015…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
鐵路貨物運輸國際公約
職業安全和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
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
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
職業安全和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公約和…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
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
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關于職業安全、健康和工…
國際勞工組織(ILO)及有關職業安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