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 共利益以及委托人、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 地震安全性評價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 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資質證書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在中 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委托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評價服務的收費 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 節價。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提供下列地震安全性評價服務的收 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 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 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 建設工程;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 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按照自愿有償原則提供前款規定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具體收費項目、基準價及其浮 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方 案,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 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標 準,應當以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工作費用、技術審查費用、 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為基礎,并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 會承受能力和地震安全性評價行業的發展等因素。核定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工作費用,應根據工程類別和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級別,并考慮地震構造、地震活動和場 地條件的復雜程度等因素確定。 核定技術審查費用,應以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必要工作 程序為依據,根據評審級別、評審形式和是否需要現場考核 驗證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受委托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應執行建設工程所在省(區、市)的收費政策;對跨省(區、市) 的建設工程,收費可執行建設工程所在地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所在地的收費政策,具體由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和委托人協商確 定。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 同(協議),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 款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收費條款應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 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 后,委托關系終止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合同法》 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為委托人提供服務,應當嚴 格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符合 《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國家標準 GB17741)等相關規定,滿足合同約定的內容、質 量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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