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禁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隱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組織生產。
二、嚴禁使用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四、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五、嚴禁違反程序擅自壓縮工期、改變技術方案和工藝流程。
六、嚴禁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
七、嚴禁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八、嚴禁未經安全培訓教育并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九、嚴禁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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