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防科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國防科研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防科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國防科研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試驗、儲存、銷毀等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ǘ┲卮笫鹿?,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負責全國事故統計、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并向國防科工局報告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第六條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急工作及其信息發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保密的規定。
未經國防科工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發布有關涉密信息。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七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報告。中央所屬軍工企事業單位還應當逐級向所屬軍工集團公司報告。
發生燃燒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事故及其他需要社會救援的事故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應急救援組織。
第八條 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和軍工集團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時限向國防科工局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立即報告;
?。ǘ┹^大事故2小時內報告;
?。ㄈ┮话闶鹿?2小時內報告。
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通報省級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國防科工局接到較大以上事故報告后,應當根據事故等級,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時限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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