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2013年修訂】
發 文 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日期:2007-01-11
實施日期:2007-03-01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申請注冊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七條安全監管總局對準予注冊以及注銷注冊、撤銷注冊、吊銷執業證的人員名單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聘用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條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銷其注冊,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ǘ┮詡€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四)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峁┨摷賵虡I活動成果的;
(七)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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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在注冊工作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寐殑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ǘΠl現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