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的查處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查處督辦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查處督辦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嚴肅查處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查處督辦,是指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督促下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 依照《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建質[2007]257號)和《關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0]111號)的事故等級劃分,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處督辦,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一般事故的查處督辦。
第四條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處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后,住房城鄉建設部質量安全司提出督辦建議,并報部領導審定同意后,以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委會或辦公廳名義向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較大及以上事故查處督辦通知書》;
(二)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上公布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處督辦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和質量較大及以上事故查處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
(二)事故概況;
(三)督辦事項;
(四)辦理期限;
(五)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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