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略)
一、總則(略)
二、組織和管理制度
第一條 各局、礦黨委、革委會必須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領導,要經常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生產建設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和總結安全工作。
各礦務局(礦區建設指揮部,以下各條同)、礦(工程處,以下各條同)革委會要有一名副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條 各局、礦(井)要在革委會直接領導下設置專職安全機構,配備有豐富安全生產經驗的干部。
每個回采工作面和掘進隊要配備專職安全檢查員,負責對本班工人作業地區的頂板、瓦斯、水患等的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各班、組要有不脫產的群眾性的安全檢查員,協助班、組長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條 各級安全部門要認真宣傳毛主席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檢查所在單位對上級和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規章制度以及各項安全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督促和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上存在的問題;定期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和提出改進意見;組織安全生產經驗交流。
礦(井)安全人員在現場發現有造成事故的危險情況時,應向現場領導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作業,并立即向礦領導報告,采取措施,迅速處理。
礦(井)安全部門要對區、隊安全檢查員進行業務上的指導。
第四條 各單位在編制和審查設計、作業規程和制訂安全生產措施以及研究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時,要召開有老工人、干部、技術人員參加的“三結合”會議,共同討論。
第五條 各級職能部門要切實做好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定期檢查、總結,提出改進措施。
第六條 各礦務局和正在建設的新礦區都要有礦山救護隊的組織。礦山救護隊成員必須選拔政治好、業務熟悉,身體強壯的工人。礦山救護隊要以人民解放軍為榜樣,努力實現思想革命化,加強技術業務訓練,做好戰斗準備;定期下井熟悉情況,協助通風、安全部門做好預防事故的工作。
各生產礦井要組織不脫產的輔助救護隊,合乎條件的基層干部和技術人員要編入輔助救護隊。礦山救護隊負責給予業務上的指導。
第七條 新職工下井前,要進行不少于七天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下井后應隨同有經驗的老工人一起工作、直到新工人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和安全生產知識,方可獨立工作。
凡是初次下井參加生產勞動和調換工種的職工,下井前必須學習安全生產注意事項。
第八條 提升絞車、主要扇風機、水泵、壓風機司機,井上下電機車、采掘機械司機以及瓦斯檢查員、專職放炮員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具有一定生產經驗,受過專門訓練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除專職司機外,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動機器。
第九條 基層的生產崗位責任制,是企業管理制度的基礎,也是搞好煤礦安全生產的基礎。各礦必須建立和健全基層的生產崗位責任制。每個煤礦職工要嚴守工作崗位,加強責任制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基層生產崗位責任制,包括:(1)崗位專責制;(2)巡回檢查制;(3)交接班制;(4)設備維護保養制;(5)質量負責制。
第十條 各礦(井)必須建立考勤制度。隊、班值班干部要確切掌握當班實際出勤人數,每次班后兩小時內,如果發現有人尚未出井,要報告礦井調度室,立即查明留在井下的原因。
第十一條 各局、礦必須建立各工種的技術操作規程。每一個煤礦職工在生產和施工中,都要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不得違章操作。
第十二條 各局、礦必須建立對于煤礦采掘工作面工程規格質量,巷道維修質量,機電設備安裝、檢修質量等的檢查制度。質量不好的,要采取措施,迅速改進。
新建、改建礦井移交生產時,必須由省(區)管理局負責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驗收。如果有不符合本規程規定的工程和設備,應采取補救措施,達到規程要求后方得移交生產。
第十三條 各局、礦要嚴格執行機電設備定期檢修制度,按照規定,定期檢修、保養,提高設備完好率,保證安全運轉。
每一個工人對自己管理的設備應當用好、管好、修理好。每一個操作工人應當做到“四會”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第十四條 各礦必須建立礦井和重要設施的保衛制度。
第十五條 局、礦(井)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輪流值班制。每班要有區、隊級干部下井指揮生產,加強現場管理,搞好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認真執行安全活動日和安全大檢查制度。局每季、礦每月要進行一次群眾性的安全大檢查,深入開展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領導的活動。檢查出的問題,要組織有關人員限期解決,及時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班、組每周要進行一次安全活動,領導干部要親自參加。活動內容: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檢查總結一周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交流安全生產經驗和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安全生產措施等。
第十七條 每一個煤礦職工必須自覺地遵守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一切下井人員下井前不準喝酒;下井時要佩戴安全帽和礦燈;禁止攜帶煙草及點火工具下井。
各級干部要帶頭遵守規程的各項規定,如有指使工人違章作業時,工人有權拒絕接受。
第十八條 有瓦斯或煤塵爆炸、自然發火、透水等危險的礦井,每年開始前要編制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報礦務局革委會批準,每季開始前編制補充措施,并組織職工學習計劃中的有關事項。
自然發火嚴重和三級、超級瓦斯礦井,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保管、取用和檢查辦法,必須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規定。
第十九條 各局、礦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組織措施計劃,報省(區)管理局批準。
在試驗新工藝、新技術、新機械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 每一礦井必須備有下列實測圖,并隨著情況變化及時填繪:
(一)礦井地質圖;
(二)井上、井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和運輸系統圖;
(四)通風系統圖;
(五)防排水系統圖;
(六)管道系統圖;
(七)井上、井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八)采掘進度圖。
第二十一條 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局、礦革委會負責人必須親臨現場指揮,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進行搶救。
發生事故時,要向上級匯報。重大事故要立即向省(區)、部匯報。事太處理完畢十天內要將事故發生過程、原因和今后措施等書面報告上級機關。
各級領導要同群眾一起,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分析事故,總結經驗,吸取教訓。
第二十二條 各局、礦在貫徹執行本規程過程中,既要過細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又要嚴格組織紀律。對違犯勞動幻律,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的事故,必須分別情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處分。
三、技術規定
第一章 開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開鑿平峒、斜井、立井井筒的施工組織設計,要由施工單位會同設計、生產部門編制,報礦務局革委會批準。采用特殊鑿井法的施工組織設計報省(區)管理局批準。掘進水平或傾斜巷道的作業規(程或施工組織設計)報礦革委會批準。
在施工前必須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在施工中要按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規定作業,保證工程規格質量。
第二十四條 開鑿立井、斜井或平峒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必須砌 ,并且要向巖層內至少延伸5米。在山坡下開斜井或平峒時,井口頂、側必須及時加砌擋墻。
第二十五條 在掘進巖巷、半煤巖巷道時,必須用顯式鑿巖作業,不準干打眼。
第二十六條 巷道斷面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運輸巷道和主要風道的凈斷面積,用木料、混凝土棚或金屬支架時,不得小于4.5平方米;用磚石、混凝土砌 以及錨桿噴漿時,不得小于4.0平方米。孽道凈高(架線式電機車支輸巷道除外),自軌面算起,不得低于1.9米;
二、采區(包括盤區,以下各條同)內的通風巷道、運輸順槽和裝有機械運輸設備的上山、下山的凈斷面積不得小于3.7平方米,凈高不得小于1.8米;
三、采區內的人行道、溜煤眼小眼、風眼以及薄煤層中面槽的凈斷面積和凈高,由各礦務局根據煤層條件和通風、運輸、行人等的需要統一規定。
第二十七條 水平運輸巷道兩側和機車、礦車、人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械運輸巷道的一側,必須留有0.7米以上的人行道。另一側,如果巷道是用木料、混凝土棚或飪以架時,不得小于0.25米;用磚、石、混凝土砌 以及錨桿噴漿時,不得小于0.2米;如果采用運輸機,運輸機距支架或 墻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4米。
二、人力運輸巷道的一側必須留有0.5米以上的人行道,另一側和機械運輸巷道相同。
在生產礦井使用中的巷道里,如果人行道的寬度不合規定時,可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峒,兩個躲峒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25米,躲峒寬度不得小于1.2米,深度不得小于0.7米,高度不得小于1.8米。
第二十八條 在水平運輸巷道中(包括彎道),兩條平行鐵路中心線之間的距離,必須使兩上對開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空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小于0.2米。
在雙軌巷道里,采區裝載點、礦車摘掛鉤的地點,二個列車車體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7米。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的距離要符合第27條規定。
人車停車地點,要在巷道一側設置人行道,其寬度不得小于1米。
第二十九條 每一個生產礦井至少要有兩個能上下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新建和改建的礦井,如果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系統時,還要在井田境界附近設置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至少都要有兩個例于人行的出口,并與通到地面的各個出口相連接。未建成兩個出口的采區或水平,禁止生產。井下通到地面的井巷出口,必須設置路標,并且用箭頭指示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安全出口。
第三十條 通到地面的出口和兩個水平之間的出口坡度小于45度時,必須在其中設置人行道,并根據巷道坡度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梯子。
坡度大于45度時,提升人員的井筒內必須設置梯子間。安裝梯子的斜度不得大于80度,梯子間相鄰兩個平臺的上下距離不得大于8米。
第三十一條 在開鑿主要絞車道時,必須另外開鑿人行道。如果附近有其他巷道可兼作人行或者提或任務不大,保證行車不行人時,不在此限。
第二節 井巷的開鑿和支架
一、立井的開鑿和支架
第三十二條 在鑿井用的井架沒有安裝好以前,井口四周必須用柵欄圍住,人員封出地點要安裝柵欄門。在建井期間,井口要設置臨時封口盤,封口盤上設置井蓋門,進口盤和井蓋門的結構要嚴密。
第三十三條 立井的永久支架到掘進工作面之間,要安設臨時井圈,井圈及背板要用楔子塞緊。永久支架和臨時井圈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要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規定。
第三十四條 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煤層、松軟巖層或流砂層時,臨時井圈必須緊靠工作面,并且要注意加固,圈后背板要布滿,并及進進行砌 。未砌 以前,每班要派專人檢查地表和圈后的表土、煤層、巖層、流砂的移動和流失情況,如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時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立井砌 時,必須保持 壁平整,接口嚴密,巖邦和井 之間控隙,要用碎石填滿,并用砂漿灌實,如果 外有水,必須在 墻內安設導水管,將水引出,砌 完畢后,要進行封水。
第三十六條 采用凍結法鑿井時要按下列要求進行作業:
一、要經常檢查井壁礫石和凍結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在基巖沒有掘進以前,要進行維持凍結,防止冰砂開凍發生咆砂事故;
三、在沖積層部分砌 時,必須預留梁窩,梁窩壁厚不得小于井壁厚度;靠近工作面的模板,嚴禁墊凍結塊;
四、采用單層井壁時,必須有防止接聯漏水措施;采用雙層井壁時,要有內外層茬結成整體的措施;
五、在沖積層掘進時,一般不得采用放炮方法,如必須放炮時,要制定措施報礦務局革委會批準;
六、地面冷凍溝槽的底墊必須鋪好,嚴防漏水。
第三十七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吊盤和保護盤的設置、使用等安全措施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規定。
第三十八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有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以便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進使用。
第三十九條 工作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佩帶保險帶:
一、乘吊桶或吊盤升降時;
二、在井筒內或井架上裝卸設備時;
三、拆除保險盤或保護巖柱時;
四、放炮后在井圈上掃浮矸時。
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保險帶要定期進行試驗,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時,要立即更換。
第四十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每個工作地點都要設置獨立的信號裝置,掘進和砌 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面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明顯的區別。
所有鑿井人員都要熟悉信號,并且要學會發送信號。在正常情況下井內信號由班、組長指定專人發送,井口信號必須由專職把鉤工發送,禁止不經過井口把鉤工從井內直接向絞車房發送信號。
第四十一條 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時,井口必須蓋嚴。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采取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的結構要經礦革委會批準。
第四十二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留巖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保護巖柱七保險盤,必須在井筒裝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開鑿和支架完成后才可以拆除。拆除前必須編制安全措施報礦革委會批準。
二、水平巷道和傾斜井巷的開鑿和支架
第四十三條 掘進工作面到永久支架之間要設臨時支架,臨時支架的形式和距離要在作業規程中規定。靠近掘進工作面的臨時支架要在放炮前加固。放炮后對崩翻的和崩壞的支架要及時恢復。
掘進工作面要有臨時護頂措施,防止空頂作業。在松軟或流砂性的巖層或煤層中掘進,還要采用前探支架。
第四十四條 支架間要設撐木。支架和頂幫間的空隙必須塞緊。頂上空隙過大時,要用木垛接頂,頂幫松軟時,背板要布滿背實。在巷道砌 時, 體與頂幫之間要用不燃物充填滿。
在堅硬和穩定的巖層中,依照作業規程或施工組織設計規定不支架的巷道,在巷道交叉點處要設支架。
第四十五條 孽道砌 時,拆除原有支架后,必須及時排除頂幫活石,并要采取臨時護頂措施。
第四十六條 采用錨桿、噴漿支護時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用錨桿、噴漿或噴射 支護,要有專門設計,對錨桿、噴漿或噴射 的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的型式、規格、角度等要有明確規定,并反礦務局革委會批準;
二、打錨桿眼時,工作人員要站在安全地點,并首先要進行敲幫問頂,將活石處理后方準進行打眼工作;
三、使用鋼盤砂漿錨桿時,眼孔必須灌滿灌實;
四、噴漿或噴射 工作,要有防護措施‘
五、采用錨桿、噴漿或噴射 的巷道,要有人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掘進巷道,在穿透老空以前,必面先探明老空中的水、火瓦斯等情況,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在穿透老空時,還要撤出人員。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的空氣成分、水、火、瓦斯等情況無危險后,才許可恢復工作。
第四十八條 開鑿或延斜井和下山時,井筒或下山內必須設有防止跑車的裝置,掘進工作面的上方還要設置堅固的遮擋。
第四十九條由下向上掘鑿30度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把溜煤(矸)道與人行道隔開,防止滑落傷人,人行道要設好扶手和梯子。
第三節 回采和頂板管理
第五十條 準備采區必須依照采區開拓設計進行,采區開拓設計要經礦務局革委會批準。
每一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報礦革委會批準。回采工作面的一切作業 ,都要依照作業規程的規定進行。如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修改作業規程。
第五十一條回采工作必須按設計規定進行,不許任意擴大和丟失設計以外的煤柱以及頂底板煤。嚴禁破壞工業廣場、礦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
第五十二條 每一回采工作面,必須經常保持兩個以上暢通無阻的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運輸巷道。回采工作面的安全出口要設專人維護,支架如有斷梁折柱時,必須立即更換,巷道高度小于1.6米時要及時處理。
第五十三條 回采工作面煤壁必須平整,不得留有傘檐、煤根和松動煤塊。工作面的浮煤要掃凈。支架、溜子和充填垛都要保持直線。
第五十四條 臺階式回采工作面上,要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如果是倒臺階,還要在臺階的底腳加設保護臺板(即下臺階的護頂)。
第五十五條 回采工作面必須經常備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架材料,使用金屬支架的工作面,要備有坑木,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都要在作業規程中規定。不準使用折損的坑木或失效的金屬支架。
第五十六條 回采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支架。因打眼放炮、機械采煤、移溜子或其他原因被打落或損壞的支架必須及時恢復。移溜子頭(尾)時拆除附近支架的地點,必須首先進行臨時支護。
第五十七條 所有支架都要架設牢固,禁止在浮煤或浮石上架設支架。如遇頂底板松軟、破碎和過斷層、過老空、過原有煤柱和過冒頂區時,都要根據具體情況改變支架方式,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條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每個工作人員要經常地認真地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壁、支架等情況,在急傾斜煤層中,還要同時注意底板情況。每隔一定時間由安全檢查員或班、組長呼喊一次“敲幫問頂”口號,提高工作人員的警惕。當發現危險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九條 回采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用陷落法管理頂板,如回柱后頂板仍不冒落時,必須采取人工陷落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第六十條 用陷落法管理頂板時,放頂工作要用機械回收支柱。否則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革委會批準。放頂區域內的支架、木垛等都要回出。
放炮、割煤等工序與回柱工作平行作業時,其安全距離要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六十一條 回采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米以上的出口,出口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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