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執法主體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
王鐵根、修少明、江洪清、李尚軍、劉云霄、夏慧兵、譚瀟、郎紅日、薛劍光、牛軍、鄒德侖、蘭群足、馬小偉、劉祎哲、余博龍、嚴家程、梁偉光、李金龍、李大生、朱林、蔡穩成、何源、印明昊、曹敏、莊過兵、崔鵬飛、李行能、孫福順、李春民、郭巖、楊凌云、劉林林、吳任歐、李永密、董偉、李峰、袁有旺、楊慶三、錢春震、牛輝、丁百川、楊以民、李浩、劉衛東、苗耀武、趙恩彪、王恒、潘洪季、劉宏委、吉兆民、辛廣龍、陸南、陳贊成、董文同、黃海龍、欒龍龍、梁子榮、喬鐵峰、韓鵬騰、楊文華、賈宏、高勝偉、鄒宏君、朱喜洋、陳志純、王翔丙、李瑾、何多云
三、行政執法職責權限
負責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工作,指導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監督實施礦山安全生產(含地質勘探,下同)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組織實施礦山安全生產抽查檢查,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采取現場處置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督促開展重大隱患整改和復查。依法對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進行監管執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實施行政處罰。依法監督檢查中央管理的煤炭企業、為煤礦服務的(煤礦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主要行政執法依據
(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二)行政法規。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三)部門規章。
煤礦安全規程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五、程序
(一)行政許可類。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
(二)行政檢查類。
編制計劃——制定檢查方案——實施檢查——書面記錄——現場處理。
(三)行政處罰類。
立案——調查——審核——告知——決定——送達——執行——移送。
(四)行政強制類。
1.查封扣押
審批——告知——執行。
2.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
催告——批準——執行。
3.加處罰款
告知——催告——決定——送達——申請強制執行。
4.拍賣抵扣罰款
催告——決定——送達——執行。
六、救濟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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