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煤礦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以案為鑒深刻汲取教訓,增強依法辦礦管礦意識,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篩選了3個煤礦典型執法案例,現予公布。
案例1:2025年5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南局執法人員按計劃對某煤礦監察執法期間,經風險分析研判,將該礦采煤工作面煤層賦存條件和區域驗證環節作為檢查重點,通過現場實測煤層厚度和查閱歷史資料,發現該礦在采煤工作面煤層厚度異常增厚的情況下未增加區域驗證鉆孔,未按規定落實防突措施。該行為反映出該煤礦防突意識不強、標準執行不嚴、安全管理薄弱等突出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等規定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并對煤礦及相關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
案例2:2025年4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四川局執法人員按計劃對某煤礦監察執法期間,通過查閱瓦斯檢查原始手冊、比對通風日報表、調閱監控系統數據等,發現該礦瓦檢員擅自移動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位置,致使甲烷傳感器無法監測作業時的真實甲烷濃度,人為造成安全監控系統數據失真。該行為反映出該煤礦從業人員法治意識淡薄、安全管理混亂。上述行為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十一項,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等規定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對煤礦及相關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并運用行刑銜接移送1名相關人員。
案例3:2025年4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湖南局執法人員按計劃對某煤礦監察執法期間,發現該礦采煤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設T1甲烷傳感器,工作面安全出口不暢通,斷面最小處高度和寬度僅為0.8m、0.7m,冒險組織作業。監察人員第一時間下達《撤出作業人員命令書》,責令撤出危險區域作業人員。該問題反映出該煤礦重生產輕安全思想嚴重,心存僥幸冒險組織作業。上述行為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十一項、第十七項,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對煤礦及相關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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