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國土、環保等部門依照《平板玻璃行業準入條件》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將核實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按照規定的時限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后,于3個月內組織有關方面完成對各地報送企業材料和核實意見的復核及現場抽查核實,確定申請企業是否達到平板玻璃行業準入條件,并進行公示。
經公示無異議后,對符合準入條件的原有企業和生產線以及新建成投產和在建生產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通報國土、環保、質檢等部門,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相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平板玻璃行業準入條件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并將檢查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視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
第九條 對已經公告的企業,國家將在新項目審批(核準)、銀行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未公告企業不得參與政府采購和招投標,銀行不再給予新的信貸支持。
第十條 已經公告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省級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發生重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的行為;
(五)發生重大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的。
被撤銷公告資格企業,經整改合格滿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平板玻璃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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