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號公布,根據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關于修改<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長江宜賓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長江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做好有關組織、協調、指導工作,并具體負責省際邊界重點河段(名錄見附錄)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沿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長江采砂規劃是長江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的依據。沿江各省、直轄市編制的長江采砂規劃實施方案必須符合長江采砂規劃的要求。
長江采砂規劃的修改,由長江水利委員會根據長江河勢變化、河道變遷、砂石補給、環境保護的情況以及管理的需要進行,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從事以下采砂活動,不受長江采砂規劃的限制,但應當按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有關法律手續:
(一)整修長江堤防進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長江河道;
(二)整治長江航道。
第四條 長江采砂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實際審批的年度采砂總量不得超過長江采砂規劃確定的年度采砂控制總量。每一可采區實際審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過該可采區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長江水利委員會可以依據長江采砂規劃,綜合河勢變化、砂石補給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況,對每一可采區的年度采砂控制量進行調整。
第五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對長江省際邊界重點河段范圍內可采區河床變化進行監測。沿江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長江河道可采區河床變化進行監測,并將監測資料報長江水利委員會備案。
對河床變化的監測,應當由具有乙級以上水下測繪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六條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為長江宜賓以下干流河道(不含三峽水庫庫區河道)采砂的禁采期。長江寸灘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每秒時,為三峽水庫庫區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城內長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變遷和管理等需要,在本辦法和長江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期外延長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轄市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禁采與解禁時,應當提前通報長江水利委員會。
第七條 長江采砂實行可行性論證報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按可采區分區進行,由負責管理可采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組織編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由申請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編制:
(一)整修長江堤防進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長江河道,
(二)整治長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委托具有水利水電工程勘察甲級資質的單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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