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危險物品由于具有危害和有用雙重屬性,涉及面廣,接觸人員多,專業要求相對較高。為加強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國務院于1987年頒發了《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經貿委、公安、交通、環保、化工等部門也制定了相應的部門管理規章、規程和標準。但是,由于一些單位和個人在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進出口直至處置過程中,不按章辦事,違規操作,致使化學品引發的事故時有發生,嚴重危害人民生活,污染環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為了加強對化學品,特別是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避免或減少化學品引發的事故,保證對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進出口及處置的整個過程進行全面的監督與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和處置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
2.實行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生產化學品的企業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許可證的法規規定,對生產化學品的企業核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3.實行化學危險物品登記注冊制度。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按照《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等有關規定,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登記注冊。
4.實施重點環境管理化學危險物品登記制度。生產、使用重點環境管理化學危險物品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所生產、使用的化學危險物品的名稱、產量(用量)、去向、應急措施及相關資料。
5.化工生產企業要認真貫徹實施《危險化學品標簽編寫導則》(GB/T15258-1999)和《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及標志》(GB13690-1992)、《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16483-1996)等國家標準。
6.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特別是劇毒物品的儲存,要配有固定的符合安全環保要求,具有防盜功能的儲存場所;要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登記和銷售登記制度。作為生產原料的化學危險物品儲存還要執行國家經貿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的有關規定。經營性的集中化學危險物品儲存設施,應向環保部門報告儲存的品種、數量和污染防治措施。
7.從事化學危險物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須憑證運輸的化學危險物品,托運人(貨主)應到公安、環保、交通等相應的管理部門辦理準運手續。承運人應具備交通部門核發的運輸危險貨物資質,并憑準運證明承運,沒有準運證明的,不得擅自承運。無準運證明承運化學危險物品的,按國家有關的行政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8.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交通工具和包裝物必須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交通工具和包裝物上要有醒目標志、標簽。
9.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范圍、規模和專業人員,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禁止無證經營化學危險物品。
10.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使用、運輸中一旦發生事故,引發事故的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通報受到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人員,并報告事故所在地的公安、環保、經貿、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從嚴查處。
11.廢棄、過期的化學危險物品及使用過的化學危險物品包裝容器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拋棄,依照危險廢物的處置標準進行處置。
12.各級經貿、公安、交通、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化工等部門要廣泛宣傳化學品管理規定,密切配合,照章辦事,嚴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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