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是指為在災害事故發生時,不能撤到安全區域人員建立的避險場所和設施。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包括臨時避難硐室、永久避難硐室和救生艙。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采區避難硐室;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長度超過500m時,必須在距離工作面500m范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置救生艙。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外的其他礦井,從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額定防護時間內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須在距離采掘工作面1000m范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救生艙。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信、照明、動力供應、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條件下其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h。
一、永久避難硐室及支護
(1)硐室設置位置符合設計要求。
(2)布置在穩定巖石層中時,前后20m范圍內巷道頂板完整、支護良好。
(3)特殊情況下布置在煤層中時,有控制瓦斯涌出和煤層自燃措施。
(4)應當具備應急逃生出口或采用兩個安全出入口,安全出入口或應急逃生出口分別布置在2條不同巷道中,布置在同一條巷道中時2個出入口的間距≥20m。
(5)額定避難人數:20人≥人數≥100人。
(6)支護方式及材料:硐室及安全出口前后20m范圍內采用錨噴、砌碹等不燃性材料進行支護。
二、臨時避難硐室與移動救生艙
(1)設置地點: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距采掘工作面距離≥500m330
煤礦安全檢查作業安全培訓教材
范圍內,其他礦井距采掘工作面距離≥1000m范圍內。
(2)若布置在煤層中應有防瓦斯涌出和煤層自燃措施。
(3)前后20m范圍內巷道頂板完整,支護完好,安全出口符合相關規定。
(4)額定避難人數:臨時硐室10人≤人數≤40人;移動艙按最多出勤人數硐室。
(5)支護方式及材料:硐室(移動艙)或巷道前后5m范圍內采用錨噴、架棚、砌碹等不燃性材料進行支護。
(6)自救器。有效保護時間不少于45min的隔絕式壓縮氧自救器,數量為額定人數的1.2倍。
第四節礦井壓風自救系統安全檢查
礦井壓風自救系統是指為了實現所有采掘作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提供壓風供氣,為事故現場人員提供寶貴氧氣的系統。
空氣壓縮機一般設置在地面,而在深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面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2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
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面要設置壓風自救裝置。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面要安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
一、礦井壓風自救系統安全檢查
(1)壓風自救系統組成:空氣壓縮機、送氣管路、閥門、汽水分離器、壓風自救裝置(包括減壓、節流、消噪聲、過濾、開關等部件
及防護袋或面罩)。
(2)壓風自救系統的防護袋、送氣管的材料應符合MT113的規定。
(3)壓風自救裝置配有面罩時,面罩用材料應符合GB2626一2006的規定。
(4)壓風自救裝置應具有減壓、節流、消噪聲、過濾和開關等功能。
(5)壓風自救裝置的外表面應光滑、無毛刺,表面涂鍍層應均勻、牢固。
(6)壓風自救系統零部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不得存在無風、漏風或自救袋破損長度超過5mm的現象。
(7)壓風自救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
(8)避災人員在使用壓風自救裝置時,應感到舒適、無刺痛和壓迫感。
(9)壓風自救系統適用的壓風管道供氣壓力為0.3~0.7MPa,在0.3MPa壓力時,每臺壓風自救裝置的排氣量應在100~150L/min范圍內。
(10)壓風自救裝置工作時的噪聲應小于85dB(A)。
(11)壓風自救系統的管路規格為:壓風自救主管路(礦井一翼主壓風管路)為150mm;壓風自救分管路(采區主壓風管路)及巖巷掘進工作面為108mm;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為50mm。
二、壓風自救系統安裝質量安全檢查
(1)壓風自救系統安裝在掘進工作面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巷道內壓縮空氣管道上,安裝地點應在寬敞、支護良好、沒有雜物堆積的人行道側,人行道寬度應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裝高度應距底板0.5m,便于現場人員自救應用。壓風自救系統下面不得有水溝無蓋板或蓋板不齊全的現象。
(2)煤巷掘進工作面自掘進面回風口開始,距迎頭25~40m的距離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其數量應比該區域工作人員數量多2臺,然后每50m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每組數量為5~8臺;巖巷掘進工作面距迎頭100~130m安裝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其數量應比該區域工作人員數量多2臺,迎頭向外每隔100m和爆破撤人地點各安裝一組壓風自救裝置,每組數量為5~8臺。
(3)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在距采面回風巷上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圍內設置一壓風自救裝置,其數量應比該區域工作人員數量多2臺,向外有人固定作業地點安裝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其數量為5~8臺;進風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圍內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其數量應比該區域工作人員數量多2臺;工作面回風巷反向風門外爆破警戒位置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其數量為5~8臺。
(4)管路敷設要牢固平直,壓風管路每隔3m吊掛固定一次,巖巷段采用金屬托管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段采用鋼絲繩吊掛。壓風自救系統的支管不少于一處固定,壓風自救系統閥門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
(5)在主送氣管路中要裝集水放水器。在供氣管路進入與自救系統連接處,要加裝開關,后邊緊接著安裝汽水分離器。
(6)空氣壓縮機可采用移動式或在其供風水平以上兩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但地面至少應設置一套空氣壓縮機,其供氣量應能保證井下人員使用,并能在10min內啟動。
(7)壓風自救系統閥門應安裝齊全,能保證系統正常使用。
進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進風側要設有總閥門。
(8)壓風自救裝置為隔絕式防護裝置,當煤礦井下出現煤與瓦斯突出預兆或突出災變時,避災人員立即跑步進入附近的自救裝置內先打開通氣開關,再打開自救袋,迅速地將頭部鉆進自救袋內,此時功能裝置已完成泄水、過濾、防塵、減壓、消音和進入正常的空氣供避災人員呼吸,由于自救袋內此時為0.05~0.1MPa的壓力,有毒氣體不能直入到袋內,避災人員不會受到有害氣體侵害。
(9)壓風自救裝置:系統供氣壓力為0.3~0.7MPa,呼吸器調節壓力范圍為0.05~0.1MPa。呼吸器供氣量范圍:30~110L/min。供氣方式:地面系統供氣或單能泵站。供氣消音能力:≤85dB(A)。操作方式:手動。防護方法:披肩防護袋。
第五節礦井供水施救系統安全檢查
礦井供水施救系統是指為了保證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現場人員用水的需要而事先配裝的實時供水系統。《煤礦安全規程》第六百四十四條規定,礦井必須建立消防防塵供水系統。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采區避災路線上應當敷設供水管路,在供氣閥門附近安裝供水閥門。
一、井下供水施救系統安全檢查
(1)系統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符合《煤礦安全規程》、MT/T1004一2006等標準的有關規定。
(2)自制件經檢驗合格、外協件、外購件具有合格證或經檢驗合格方可用于裝配。
(3)裝置的水管、三通及閥門及儀表等設備的材料應符合GB3836一2000等相關規定。
(4)系統一般由清潔水源、供水管網、三通、閥門、過濾裝置及監測供水管網系統的等其他必要設備組成。裝置的水管、三通及閥門及儀表等設備的耐壓材料不小于工作壓力1.5倍。
(5)裝置零部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6)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
(7)裝置的外表面涂鍍層應均勻、牢固。
(8)裝置應具有減壓、過濾、三通閥門等功能。
(9)飲用水質用應符合CJ94一2005的規定:
(10)供水水源應需要至少2處以確保正常供水。
(11)供水施救。供水應保持24h有水。
(12)避災人員在使用裝置時,應保障閥門開關靈活、流水暢通。
二、安裝及維護安全檢查
(1)采掘工作面每隔200m安裝1組供水閥門。
(2)主要機電硐室安裝1組供水閥門。
(3)采區安全硐室主裝1組。
(4)特殊情況或特殊需要時,按要求的地點及數量進行安裝。
宜考慮在壓風自救就地供水。
(5)單獨供水施救系統,一般主管選用DN50,支管選用DN25。
(6)供水管道閥門高度:距巷道底板一般1.2~1.5m以上。
(7)供水施救管路水平、牢固,安裝。
(8)供水施救部件齊全完好,閥門手柄方向一致,且與主管平行。
(9)供水點前后2m范圍無材料、雜物、積水現象,宜設置排水溝。
倉庫日常審核檢查項目
節前安全大檢查報告
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字架)檢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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