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獎罰制度是搞好煤礦安全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安全管理制度。它既兼顧了職工在安全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又運用經濟行政、安全制約和激勵機制等手段,體現了獎優罰劣、獎罰對應的公正性、嚴肅性,同時還具有一定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安全獎罰制度必須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定明確,獎罰對應明確獎罰的項目、標準和考核辦法。
一、獎勵規定
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成績之一的,由企事業單位按其貢獻大小給予表彰和獎勵:
(1)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措施,在安全生產和安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2)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因而避免了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3)搶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
二、懲處主要負責人的規定
根據《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5)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職由于不會操作或不懂安全規程而造成事故的。
(6)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情節嚴重的。
(7)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偽造、破壞事故現場的;阻礙、干擾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8)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或由于作業環境不安全造成事故的。
(9)放棄對安全工作的領導,不及時解決安全問題或塵毒方面存在的隱患造或重大事故或塵毒危害嚴重的。
(10)由于地質報告或設計錯誤、施工質量低劣致使礦井投產后在安全或預防職業病方面經常受到威脅,甚至因此造成事故的。
(11)發現事故后,不積極搶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三、懲處事故責任者的規定
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當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3)因采購不合格原材料、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等,造或傷亡事故的。
(4)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5)發現有立即發生事故的危險情況,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6)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者故意拖延不報的,以及對事者姑息包庇甚至嫁禍于他人的。
對蓄意制造事故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他人者,要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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