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志標準,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和防護作用,加強標志的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安全標志管理。
3職責
3.1財務科
負責對全本單位內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訂購。
3.2行政部
負責安全標志的辨識、選擇,監督安全警示標志的正確使用。
3.3各使用科室
各車間、科室負責本所轄范圍內安全警示標志的具體管理。
4內容
4.1安全標志牌應設置在醒目的和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作業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并了解其內容。
4.2設立于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標志應被牢固地安裝,保證其自身不會產生危險,所有的標志均應具有堅實的結構。
4.3當安全標志被置于墻壁或其它現存的結構上時,背景色應與標志上的主色形成對比色。
4.4對于那些所顯示的信息已經無用的安全標志,應立即由設置處卸下,這對于警示特殊的臨時性危險的標志尤其重要,否則會導致觀察者對其它有用標志的忽視與干擾。
4.6所有標志的安裝位置都不可存在對人的危害。
4.7標志上顯示的信息不僅要正確,而且對所有的觀察者要清晰易讀。
4.8通常標志應安裝于觀察者水平視線稍高一點的位置,但有些情況置于其它水平位置則應適當。
4.9危險和警告標志應設置在危險源前方足夠遠處,以保證觀察者在首次看到標志及注意到此危險時有充足的時間,這一距離隨不同情況而變化。例如,警告不要接觸開關或其它電氣設備的標志,應設置在它們近旁,而大廠區或運輸道路上的標志,應設置于危險區域前方足夠遠的位置,以保證在到達危險區之前就可觀察到此種警告,從而有所準備。
4.10安全標志不應設置于移動物體上(例如門),因為物體位置的任何變化都會造成對標志觀察變得模糊不清。
4.11已安裝好的標志不應被任意移動,除非位置的變化有益于標志的警示作用。
4.12安全標志的使用
4.12.1禁止標志;用符號或文字的描述來表示一種強制性的命令,以禁止某種行為。如“禁止煙火”等。
4.12.2警告標志;通過符號或文字來指示危險,警告人們注意可能發生的各種各樣的危險。如“當心觸電”等。
4.12.3指令標志:通過符號或文字來表示指令,要求到這個地方的人必須遵守。如“必須戴安全帽”等。
4.12.4指示標志;用來指示安全設施和安全服務所在的位置,并且在此處給出與安全措施相關的主要安全說明和建議,指明正常和緊急出口,火災逃逸和安全設施,安全服務及衛生間的方向。如“安全通道”等。
4.12.5各類安全標志,應符號《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179-1996)和相對應的國家標準。
4.13安全標志的維護與管理
4.13.1為了有效地發揮標志的作用,各單位應對其管轄內的安全標志定期檢查,定期清洗,發現有變形,損壞,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現象存在時,應立即更換或修理,從而使之保持良好狀況。
4.13.2當建議設立一個新標志或變更現存標志的位置時,應提前通告職工,并且解釋其設置或變更的原因,從而使職工心中有數。
4.13.3行政部應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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