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運行管理制度為加強分公司管轄范圍內的低壓電網漏電保護器管理,確保低壓電網的安全、可靠運行,根據《供電所工作標準》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分公司管轄范圍內低壓電網的漏電保護器安裝、運行以及對電網運行有關技術的要求,按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農村安裝運行規程》及《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執行。
二、各供電所對所管轄的漏電保護器建立臺帳(清冊)和運行、試驗記錄。記錄內容按上級要求執行。
三、供電所每年年末統計上報一次變臺總保護的安裝率、運行率、靈敏率、正確動作次數、拒動次數、誤動次數包括二級、三級保護器在內的安裝、運行情況分析。
四、漏電保護器動作后,應立即查找動作原因,如無異常情況,可以試送電一次,試送電后再次跳閘,必須找出故障點并處理后才能送電。
五、發現漏電保護器有異常情況,應及時修理好或更換保護器后再送電。凡有故意使保護器拒動或誤動者,根據情節按分公司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罰。
六、各供電所應對漏電保護器進行定期檢查和測試。總保護每月至少檢查接地試跳一次,并做好記錄。末級家用保護,每月至少試跳一次,并做好記錄。
七、每年應在用電高峰或雷雨季節前結合安全大檢查工作,對漏電保護器進行檔位調整和不定期的檢查試驗。
八、分公司有關部門將積極研究并做好新型漏電保護器的試投運工作,各供電所須積極配合,及時記錄和反饋有關情況,以不斷提高漏電保護器的控制能力,更好地發揮作用。
九、對由于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漏電保護器責任事故,按分公司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十、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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