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加強項目部內部爆炸物品的管理,確保爆炸物品在運輸,儲存、使用和銷毀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指爆炸物品系指土(石)方爆破所用的雷管、炸藥、導火索等。
3、爆炸物品的購運、領用、銷毀、退庫均必須填寫“爆炸物資安全監督管理臺帳”。
4、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必須是經有關部門進行專業技術和安全操作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爆破員作業證》者。
5、各種爆炸物品均應由昌西~桃苑、西郊線項目部材料供應科統一采購,購置爆炸物品必須填寫“申請購置爆炸物品登記表”。
6、雷管、炸藥應分別運輸或攜帶,嚴禁與易燃物品同車運送。在車輛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同車攜帶少量雷管、炸藥但應有安全措施。
7、施工隊臨時倉庫存放的少量雷管、炸藥等均應填寫“爆炸物品領用審批表”,取得當地公安部門的許可,按公安部門指定的地點存放。
8、施工隊向項目部領用雷管、炸藥等均應填寫“爆炸物品領用審批表”;工作人員向施工隊領用應填寫項目部印制的“危險物品領用單”。
9、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爆破作業應有專人負責指揮,并應設安全監護人。
10、使用雷管時,應驗證雷管引發數,并做好記錄。當天沒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應如數交還班(隊)材料員,并與施工記錄核對有無遺失。
11、施工隊未用完的爆炸物品應統一由項目部材料科退庫,并填寫“爆炸物品清退申報表”。
12、失效的爆炸物品應交公司供應科,并由保衛科、安監科統一,集中銷毀。
13、本規定同公司保衛科下發的“雷管炸藥管理規定”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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