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直接或間接責任輕傷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應追究直接責任者、管理責任者、領導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二、追究范圍:
⑴對安全工作不重視,因管理混亂造成事故者;
⑵不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必要的教育培訓,員工因缺乏安全技術知識發生誤操作造成事故者;
⑶不及時解決安全防護問題或整改事故隱患,造成事故者;
⑷因設備缺陷或防護措施不全,在危險部位作業采取保護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者;
⑸技改、技措、生產性建設項目未執行“三同時”規定,造成事故者;
⑹事故發生時,未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者;
⑺事故發生后,未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致使同類事故一年內再次發生者;
⑻挪用安全措施經費、材料或擅自決定拆除安全防護設備、裝置、設施而留下隱患造成事故者;
⑼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加班加點,致使作業人員超負荷勞動,造成事故者。
三、追究形式:根據事故性質,分別給予直接責任者和管理責任者、領導責任者批評教育、警告、記過、承擔全部或部份損失、罰款、訴職、降職、降薪、撤職直至從公司除名,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輕傷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由公司董事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作出決定。
五、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由上級安監主管部門等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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