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通用工器具選擇、配置、使用、保養和檢驗的安全管理,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依據集團公司《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規范》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包括各工程施工項目部及為公司服務的分包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通用工器具(以下稱工器具),是指應用領域廣泛且能夠方便完成工作的器具,包括手動、電動、氣動和起重等類型的工器具。具有特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工器具具體執行其特殊要求。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設備管理部負責制定其通用工器具選擇、配置、使用、保養和檢驗的安全管理程序,依據出廠說明書結合實際編制安全操作規程,建立相應記錄臺帳,并對工器具的配置、保養、檢驗、維修等進行管理。
第五條 物資采購部負責按標準要求采購合格的工器具,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不符合要求拒收。
第六條 公司質量安全監督站根據通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程序,對工器具的安全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工器具的選擇和配置
第七條 工器具應是具備入網許可資質的供應商提供的正式廠家的合格產品。若需采購非入網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必須經過相應主管部門確認。
第八條 工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并有工器具的合格證,以及標明制造廠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生產日期和產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項的出廠使用證明書。
第九條 隨機工器具視為合格產品,必須專機專用。
第十條 自行設計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應進行工作危害分析,并經各單位技術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各單位根據實際制定工器具配置標準,并根據各崗位作業的需要,有效合理配置工器具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四章 工器具的使用
第十二條 工器具使用前的相關安全要求:
1、使用者應學習標準操作程序或使用說明書,觀看演示,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點、使用及保養方法。
2、使用者應根據作業所用工器具及作業場所的要求佩戴相應的個人防護裝備。
3、工器具第一次使用和(或)作業場所可能存在危害,應進行工作安全分析;如有要求,須按相關要求辦理作業許可證。
4、確認工器具的使用必須符合其原設計目的和設計能力。
5、工器具如有改裝,其改裝在使用前已經過工作安全分析并經確認合格;
6、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是經過批準的適合本項工作的附件。
7、手持電動、氣動、液壓工器具、移動梯子等關鍵的工器具,在使用前應經施工單位工器具管理部門檢查,檢查合格并做好標識,使用時間在30天以上的,應由施工單位工器具管理部門每月至少檢查1次。
8、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況下,若必須使用非防爆工器具,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各單位技術、安全和工器具管理部門許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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