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農機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事故當事人、農業(yè)機械、作業(yè)場所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fā)生的基本事實;
(三)事故證據及事故成因分析;
(四)當事人的過錯及責任或意外原因;
(五)當事人向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六)作出農機事故認定的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名稱和農機事故認定日期。
農機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事故處理員簽名或蓋章,加蓋農機事故處理專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 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農機事故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農機事故認定書的,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應當在接到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農機事故認定書,并送達當事人。農機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農機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第三十二條 農機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應當出具農機事故證明,載明農機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農機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農機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三十四條 上一級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上一級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并通知原辦案單位5日內提交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條 上一級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農機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農機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農機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意見。
復核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或案件已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應當終止復核。
第三十六條 上一級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經復核認為農機事故認定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作出維持農機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經復核認為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作出撤銷農機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復核結論應當自作出之日起3日內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復核以1次為限。
第三十七條 上一級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10日內依照本辦法重新調查,重新制作編號不同的農機事故認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并報上一級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 賠償調解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農機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在收到農機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維持原農機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10日內,共同向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第三十九條 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但當事人一方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調解農機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對農機事故致死的,調解自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農機事故致傷、致殘的,調解自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農機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調解涉及保險賠償的,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應當提前3日將調解的時間、地點通報相關保險機構,保險機構可以派員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調解。經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以作為保險理賠的依據,被保險人據此申請賠償保險金的,保險人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第四十條 事故調解參加人員包括:
(一)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義務人;
(二)農業(yè)機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的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3人。
第四十一條 調解農機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告知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各方當事人的請求;
(三)根據農機事故認定書的事實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調解達成損害賠償協議。
第四十二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應當制作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送達各方當事人,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的依據;
(二)農機事故簡況和損失情況;
(三)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四)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五)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六)賠償方式和期限;
(七)調解終結日期。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轉交的,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可以轉交,并在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上附記。
第四十三條 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應當終止調解,并制作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第四十四條 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放棄調解的,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應當終結調解。
第四十五條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費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結算付清。對不明身份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應當將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待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后,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第六章 事故報告
第四十六條 省級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應當按照農業(yè)機械化管理統計報表制度按月報送農機事故。農機事故月報的內容包括農機事故起數、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和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 發(fā)生較大以上的農機事故, 事故發(fā)生地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應當立即向農業(yè)機械化主管部門報告,并逐級上報至農業(yè)部農機監(jiān)理總站。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農機事故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天氣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操作人姓名、住址、持證等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及傷亡人員的基本情況、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發(fā)生事故的農業(yè)機械機型、牌證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及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事故發(fā)生的簡要經過;
(六)已經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農機事故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四十八條 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應當每月對農機事故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向農業(yè)機械化主管部門提交事故情況和分析評估報告。
農業(yè)部每半年發(fā)布一次相關信息,通報典型的較大以上農機事故。省級農業(yè)機械化主管部門每季度發(fā)布一次相關信息,通報典型農機事故。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九條 農業(yè)機械化主管部門及其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處理農機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農機事故認定書等有關材料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五十條 農機事故處理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實施事故搶救的;
(二)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
(四)索取、收受賄賂的;
(五)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的;
(六)應當回避而未回避影響事故公正處理的;
(七)其他影響公正處理事故的。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有農機安全違法行為的,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應當在作出農機事故認定之日起5日內,依照《農業(yè)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作出處罰。
農機事故肇事人構成犯罪的,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決生效后,依法吊銷其操作證件;拖拉機駕駛人有逃逸情形的,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機駕駛證的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農機事故處理文書表格格式、農機事故處理專用印章式樣由農業(yè)部統一制定。
第五十三條 涉外農機事故應當按照本辦法處理,并通知外事部門派員協助。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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