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加強煤礦安全儀器儀表計量強制檢驗,確保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可靠,是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性工作,防范煤礦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措施。
第二條 煤礦安全儀器儀表計量強制檢驗既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又是煤礦的責任。
第三條 煤礦通風安全儀器、儀表日常校準工作開展的好壞,直接決定著煤礦安全生產的成敗,只有把校準工作做好了,煤礦安全生產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第四條 各礦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煤礦安全計量器具的正常使用,認真做好煤礦安全計量器具的日常調校工作。
第五條 嚴禁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第六條 光干涉型甲烷測定器、粉塵采樣器的檢定周期不超過一年,風速表的檢定周期不超過半年,催化燃燒型甲烷傳感器、催化燃燒型甲烷報警儀標校周期為10天。
第七條 正確處理“校準”和“檢定”兩者的關系,既不能以“檢”否“校”,也不能以“校”代“檢”,應當堅持強檢的前提下做好日常校準工作,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第八條 計量標準器具必須保證經計量檢定合格,必須保持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配備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確保安全儀器、儀表量值傳遞的準確可靠,為煤礦安全生產提供計量依據。
第九條 作好各種強制檢定的安全儀器計量器具統計、檢定工作,對于檢定的儀器儀表發放計量檢定證書,保證計量檢定工作高質量有秩序地進行,使計量檢定工作更加科學、規范、誠信、高效。
第十條 所有的安全儀器儀表全部建立登記臺帳和使用卡片。
第十一條 監測監控系統所使用的儀器儀表,必須有計量檢驗合格證。
第十二條 儀器儀表設專人管理,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隨意使用,要經常檢查儀器儀表的完好狀況,性能好壞、有無故障。
第十三條 儀器儀表要存放在常溫、干燥、整潔的環境中,妥善保管,防止儀表的損壞。
第十四條 檢修、調校人員在使用前,必須詳細閱讀使用說明書,嚴格依照說明書的要求按步驟、按操作規程使用,不得違規操作。
第十五條 儀器儀表要定期檢查、校正,保證其使用精度。
第十六條 調校氣樣必須使用規定的標準氣樣,不得以其它氣樣替代。
第十七條 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及程序,對所檢驗的煤礦安全產品檢測檢驗結果負責,出具檢驗報告,并按規定要求及時建檔、登記造冊,報各級煤炭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凡發現對未按規定配備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和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嚴格按有關法規標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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