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區裝巖機司機是運輸工區主井底裝煤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本職工作崗位上安全生產工作。運輸工區裝巖機司機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三大規程,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按“三大規程”和有關安全規定執行,堅守崗位,持證上崗。
第2條 工作前對耙裝機各零部件全面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較大問題如實匯報,請示解決,嚴禁帶病工作。
第3條 裝巖機司機必須熟悉本機的結構、性能、傳動系統、工作原理和應會一般維修常識,工作中發現異常,要立即停機檢查。
第4條 裝巖機的回頭輪必須按礦規定:“牢固生根”。鋼絲繩在一個捻距斷絲超過規定時,應立即更換。
第5條 裝巖機的卡軌器、護繩欄必須齊全可靠。
第6條 裝巖機工作時,前方嚴禁站人或干其它工作。
第7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程操作,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上報或不按規程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工作面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裝巖機司機對主井底裝煤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裝巖機司機對工作中違章作業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及時對相關安全隱患整改的,裝巖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耙裝機帶病運轉及發生故障未及時匯報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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