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科測工必須在分管副科長領導下開展測量等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的人員擔任。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學習各種法律法規和地測知識,嚴格遵守礦會議精神和領導的安排;
第2條 協助分管副科長、測量員做好中、腰線、導線等測量工作;
第3條 建立儀器臺帳,分類保管存放儀器,嚴格執行測量儀器管理制度,不能正常使用的儀器另行存放;
第4條 按規定進行掘進進尺、各掘進巷道進尺支護形式、巖性斷面驗收工作;
第5條 檢查各導點、工具、儀器的完好情況;
第6條 及時領取測量所需易耗品,備有合適的庫存量;
第7條 未很好地完成上述工作,工作有嚴重失誤給安全生產造成影響或給企業外部形象造成影響的,負直接責任,每條罰100---300元。若造成重大事故,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8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按有關規程、規定要求操作,影響安全生產的,測量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按規定進行掘進進尺、各掘進巷道進尺支護形式、巖性斷面驗收工作,測量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能很好地協助分管副科長、測量員做好中、腰線、導線等測量工作測量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能履行好儀器和工具的維護與保養,確保性能完好,測量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不能及時領取測量所需易耗品,備有合適的庫存量影響工作,測量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很好地協助分管副科長,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誤、被動的,地測科測量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工作有嚴重失誤給安全生產造成影響或給企業外部形象造成影響的,負直接責任。若造成重大事故,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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