攉煤工負責本工作面攉煤、清除浮煤、撿矸等工作,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工作。攉煤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與攉煤相關的各項規定以及支護工、爆破工等相關工種的基本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每班開始工作前,必須對工作地點的頂板及支護等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發現隱患立即進行處理,確保在完好支護的情況下進行攉煤工作。
第3條 應堅持敲幫問頂等安全檢查制度,及時對工作地點進行安全檢查,嚴禁空頂作業,協助加強工作地點的臨時支護。
第4條 遵照“三大規程”的要求,按章操作。從采空區向外清理浮煤時,必須用長把工具,嚴禁身體的任何部位進入采空區。攉煤過程中,若發現有冒頂預兆時,必須立即撤離危險區,并向班組長匯報。
第5條 若遇拒爆或熄爆,必須找班組長和爆破工進行處理,嚴禁自行掏挖或處理。
第6條 在煤堆中發現的雷管、炸藥必須及時揀出,交爆破工保管。
第7條 矸石應置于采空區內,不得放于溜槽內。
第8條 傾角超過25度時,要根據規程規定分段設置安全擋板。
第9條 攉煤時,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嚴禁空頂作業;要隨時觀察支護狀況,發現失腳、卸載支柱,必須立即通知班組長派支柱工進行調整加固。
第10條 煤壁、傘檐超過規定或有片幫危險時必須按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11條 在炮采工作面攉煤時,要先用噴霧裝置進行灑水滅塵;在自溜運輸工作面溜煤時,要及時打開溜煤道內的噴霧裝置。
第12條 浮煤清理要符合質量標準要求。巖石底板工作面攉煤時要攉凈見底,注意支柱是否打在實底上,否則應通知班組長安排先打替柱。
第13條 嚴禁攉煤工站在輸送機上攉煤;輸送機停止運轉時,不準攉煤。
第14條 炮采工作面必須及時按照規定支設臨時支護和貼幫支柱,否則不準攉煤。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罰款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報、罰款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規范,攉煤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或對工作面的檢查不認真,攉煤工應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不按照工作面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方式進行臨時支護攉煤的,攉煤工應負主要責任。
第2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檢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攉煤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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