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探放水范圍
1、在掘進過程中,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
2、采煤工作面或掘進巷道接近勘探鉆孔時必須超前鉆探,根據鉆探情況進一步采取措施。
3、掘進工作面在頂板富水區掘進時應鉆探疏放水后再掘進。
4、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清時應超前探放水。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根據頂、底板賦水情況有針對性探放水。
6、掘進巷道接近采空區時必須超前探放水。
7、其它如老空區、積水巷道、強含水層、相鄰生產礦井開采區、導水構造、封閉不良鉆孔等需探水地點,接近上述地點必須進行探放水。
(二) 探放水要求
1、地質測量科負責確定鉆探設計,設計中明確孔數、孔深、角度(方位角、傾角)、終孔孔徑、超前探距及其它相關技術要求。
2、采掘隊組根據鉆探設計編制鉆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必須明確規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時的應急措施,并組織鉆探施工資料收集工作,每月月底將全部原始記錄報地質測量科。
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須安裝滿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統。
4、必須按照要求嚴格控制距離,保證足夠的鉆探超前距離,現場懸掛鉆探施工牌板,嚴格管理,地質測量科要加強督促檢查。
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響生產需要探放水時,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過巷道內排水系統的排水能力。
6、對采空區、積水巷道、導水構造、強含水層、封閉不良鉆孔等需探放水的地點,地測部都必須準確地繪制在礦井充水性圖上,要求標明積水范圍、積水量積水外緣標高等,并外推60米用紅色圈出積水區的警戒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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