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設備設施維護安全管理,確保設備、設施在維護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設備設施的維護。
3管理要求
3.1 各種設備、設施均應有各自的維護、保養工藝技術,作為安全生產的依據。
3.2 在進行各種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前,設備管理部門應事先擬定工作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預防措施及組織措施,確保安全。
3.3 設備設施應按有關技術文件規定期間進行檢修,平時應注意維護保養,使之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3.4 各種儀器、儀表應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保持其準確性和工作可靠性。如有損壞或失常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
3.5 新制造的或定期維修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必須按圖紙或有關技術文件要求進行壓力和氣密檢查。
3.6 特種設備的大修和改造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承擔,完工后設備管理部門要組織設備使用部門、安監部等相關部門驗收。
3.7 參加維護的人員必須熟悉設備、設施性能,掌握操作要領,明確設備設施的內容、方法和步驟。
3.8 在進行設備設施維護時應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在維護時應指派專人巡回檢查,嚴防其他人員誤操作。
3.9 在船舶修理現場應當根據施工危害的性質和程度,由專門部門設置可靠的防護設施、醒目的安全標志以及在緊急情況下進行搶救和安全疏散的設施,此類設施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任何人不得隨意挪作他用。
3.10 所有的維護保養應保持記錄。
4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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