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確保油庫破土作業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油庫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各種破土作業。
第三條施工單位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制訂施工方案,落實安全施工措施,經有關部門確認后會簽,報公司主管部門審批。公司施工現場責任人和庫、站責任人要簽署意見。破土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在生產作業區內最長不超過3天,界區外不超過一周。
第四條破土施工單位應明確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對施工過程的安全全面負責。在油罐區和要害部位內施工,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第五條破土前,施工單位應逐條落實公司審核意見及有關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和輸油管線等地下設施時,施工單位要設安全監護人。安全監護人應逐條對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認無誤后,方可通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并在作業過程中加強檢查督促,防止意外情況的發生。嚴禁作業過程中破壞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輸油管線等地下設施。
第六條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必須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在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公司有關部門,經審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重大危險施工要請示公司領導。
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的場所;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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